(一)正面报道多,监督不足,欠缺广度和深度
近几年,围绕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与报道,人们强烈地感受到很少有哪个领域像司法审判领域这样,每次跃入公众视野总是能极大地挑动人们的神经。究其原因,司法公正乃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司法审判活动也相应成为媒体监督重点“盯梢”的地带。
媒体监督案件审判的质量,对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独立至关重要。这些年,媒体对一些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也的确“热闹非凡”,然而稍加观察即会发现,事实上,媒体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报道与监督主要集中在少数大要案上,关注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案件审理是否公正,而对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则少有触及,对造成这些问题的社会根源更是鲜有报道,监督的广度与深度明显不足。与此相关的现象是,在对司法活动的一般性报道中,正面报道偏多,报道的视角和立场明显向司法机关倾斜,向司法权力倾斜,突出司法机关的审判有理,打击有力,甚至有些报道直接做成司法机关的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或成就宣传。
《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编写组针对新闻从业人员就“法治新闻报道现状”所做的调查问卷显示,受访者认为“正面宣传报道过多,批评性报道不足”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足”,是当前法治新闻报道存在的最主要问题。相当数量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同样认为存在监督不足的问题,同样是上述编写组的调查问卷显示,有58.7%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当前媒体开展法治舆论监督的总体评价是监督不足和监督过度、监督不当同时存在。赞成应该扩大媒体在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权限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仍为多数,占60.7%,他们赞成扩大媒体在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权限的理由主要为遏制司法腐败、遏制公权方对司法的干预,维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谈及司法与传媒关系时,同样认为当前“传媒监督不够广泛”。他指出目前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等,则涉及很少。
由此可见,不论是新闻工作者出于自身工作的感受,还是司法工作人员基于本位主义的考虑,都对媒体监督司法的意义与价值有着深刻的认识,都普遍认为当前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面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很少。
(二)议程设置不当,舆论引导力下降
媒介的议程设置(agenda setting)功能是当代传播学的一大发现,至今仍然是一种较为流行的假说,这一假说认为,“大众传播只要对一些问题给予重视,集中报道,并忽视或掩盖对其它问题的报道,就能影响公众舆论,而人们则倾向于关注和思考大众传播注意的那些问题,并按照大众传播给各个问题确定的重要性的次序,分配自己的注意力。”[50]简言之就是说,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中重要问题的认识和判断与传播媒介的报道活动之间,存在着一种高度对应的关系。
按照这样的理论假说,司法个案一旦被传媒设置成“议程”,便会不断被媒体手段强化,从而形成舆论。事实上,传统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风向标,过去在舆论引导方面一直发挥主导作用,而且大多数时候,这样的舆论引导是有利于案件审理的,但是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崛起,传统媒体的这种作用每况愈下,在消息源和影响力都不及一些大的网络媒体的情况下,逐渐从引导转向了被引导的局面。这与传媒格局的嬗变不无关系,但自身在议程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这种议程设置的不当经常表现在:一是对案件是非的经验性判断,比如“官民冲突”,舆论引导一般会倾向同情所谓“民”,鞭挞所谓“官”。例如,在邓玉娇案件的报道中,有的媒体一开始就有意突出邓贵大的淫官形象和邓玉娇的软弱无助;二是对案件当事人身份的符号化表述,动辄便用“官二代”“富二代”来描述当事人的身份,这一点在药家鑫案件和李启铭案件的报道中表现较为明显。事实上,在这种称谓背后已经部分预设媒体的立场;三是对司法判决的习惯性质疑,每次重大案件判决之后,有的媒体总是发出“鸡蛋里挑骨头”式的质疑,好像不质疑就难以显示其深度。
以药家鑫案件的报道为例,案发后《扬子晚报》报道中的最后一句话“其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庭背景殷实”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很明显,在“欺实马”“我爸是李刚”接连出现的大背景下,这种刻意的描述极容易让人对药家鑫留有“富二代”的印象。果然,之后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的说法满天飞,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媒体的记者本应踏踏实实地追求真相,厘清事实,但遗憾的是,一些报纸、电视台为利用公众心中积存已久的社会情绪制造新闻噱头,在报道中刻意突出某些事实,忽略另外一些事实,甚至匆忙发表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将“大学生、私家车”与“母亲、农村人”进行比较,强调悬殊,制造差异。案件进行到中期,为迎合舆论,有的媒体甚至直接引用一方当事人的言论作为事实依据,直接报道、评论,加剧了本就不利于药家鑫一边的舆论环境。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此间央视某法制栏目也就此案进行了专题报道。[51]节目中对药家鑫的家庭情况也进行了如实的调查和报道。但遗憾的是对这些公众极为关注的信息只是作为一般性的背景介绍予以处理,而没有进行针对性的厘清与回应,未能在舆论狂潮中实现有力引导。此后央视《新闻1+1》栏目邀请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犯罪动机进行细节分析,[52]试图将“富二代冷酷杀人事件”舆论喧嚣理性疏导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匪夷所思之举,没想到节目播出后社会效果适得其反,被许多网民视为专家和官媒一起为药家鑫罪行开脱,更是将药家鑫推向了“一片杀声”的舆论“死地”。央视作为强势官媒在药家鑫案件报道中尚未能扭转非理性的舆论走势,其他一些媒体的理性声音更是被顿时淹没。传统媒体引导力的下降可见一斑。
独立见解少,过分迎合网络舆论,成为当前一些传统媒体在重大案件报道中的通病,而更有甚者,跟着网络舆论跑,成了网络舆论的附庸,甚至出现一些媒体为吸引眼球而不惜主动迎合非理性舆论、牺牲媒体公信力的情况。
(三)推理揣测导致的失实报道屡屡出现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工作的第一信条。不采用未经证实的素材,不道听途说,不无中生有,不添枝加叶应该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准则,在案件报道中尤其如此,因为这不仅事关媒体的公信力,更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然而近年来,在案件报道中,一些媒体却频频出现报道失实的情况,对于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认真核实即予以刊发,有的与事实出入很大,相应的评论自然也难以客观,对传媒自身形象造成不小的破坏,也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
比如在邓玉娇案刚刚发生以后,就有媒体对案情任意猜测。当地警方首次通报案情后,《长江商报》就发出了首篇关于邓玉娇事件的公开报道,称“可能是事发前邓贵大向邓玉娇提出‘特殊服务’要求。” 该报道随即被新浪网转载,一时间高居留言排行榜第一位。《恩施晚报》《楚天都市报》也对案情进行报道,都用了“特殊服务”字眼。而《京华时报》发表文章《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刑拘后被捆无行动自由》,则毫无事实根据。此外更有媒体报道说“邓玉娇内裤上留有证据(《南方都市报》),邓玉娇案关键证据离奇被毁(《重庆晚报》)”[53]则纯属想象了。
同样任意揣测、胡乱报道的现象也出现在“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中,那句事后传遍大江南北,进而演化为文化现象的“我爸是李刚”,事实上不过是李启铭在学校警卫室里当着派出所所长和警察的面边哭边说的一句话。[54]而媒体报道的最初来源是网友“河大义工”发的帖子里,帖子里称李启铭在被拦截后竟口出狂言“看把我车刮的!你知道我爸是谁吗?我爸是李刚”。该贴给出了案件发生的诸多细节,大部分网友都相信了这一说法,值得警惕的问题是,一些传统媒体也在对事件未调查清楚之前,纷纷引用网贴中的“我爸是李刚”,并将矛头指向李启铭和其父李刚。
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媒体的新闻真实原则。即使这句话真的出自李启铭的口,但这句话是李处于什么样的环境下、什么样的情绪下说出的,媒体似乎并没有深究,在传统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李启铭真的成了一个视生命如草芥的“官二代”。
2010年10月19日,《新京报》刊发题为《“我爸是李刚”背后的权力骄横》的评论,未经调查直接认可“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的说法。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连续刊发两篇文章,也都涉及不实传言,其中《李刚父子的5套房产如何征税?》一文,继续沿用并支持了“李刚父子有5套房产”的说法,但是经事后查证,所谓“李刚有5套房产”以及相关的“李刚岳父是某副省长”等所谓“内幕消息”全是虚假的,而当时的李刚父子已经百口难辩,被迫走上央视澄清,甚至一度有追究造谣者责任的想法[55]。类似的情况还在钱云会案中有所体现,“钱云会是被四个人摁住碾死的”的虚假信息一度甚嚣尘上。药家鑫案件中,原本普通的家庭背景被冠以“军方”背景后,引发群情激奋。实际上,这类报道已经不是简单的报道失实,而是构成了虚假新闻。既缺乏基本的新闻道德,也违反国家新闻宣传的相关规定。
回头来看,正是部分传统媒体不问信源,不讲证据,对未经核实的传言直接刊发和评论,使各种谣言像病毒一样不断感染、演绎,而网络媒体反过来转载传统媒体报道,使广大网民认为“事实就是如此”,使得“网络暴力”扩大到全方位的“舆论暴力”,从而强化了非理性的民意表达。
(四)忽视司法权威和程序,“越位”现象时有发生
案件审理是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逻辑判断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官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依法办案。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减少舆论倾向和嘈杂信息对案件判断的干扰是公正审判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但是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报道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也不时出现不尊重司法权威和程序,甚至干涉司法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也著文指出,“当前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56]与此相关的一份针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调查显示,媒体记者普遍认为“媒体审判”已成为法治报道中最经常出现的情况,此外还存在着“滥加评论”和“偏听偏信”等情况。[57]
在针对媒体报道越位的指责中,“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 or trial by public opinion)是最受诟病和最具争议的,“媒体审判”通常是指新闻舆论超越司法程序,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魏永征将“媒体审判”的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及的案情做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致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一类的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压制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应有的公正性。”[58]“媒体审判”被很多人认为是新闻媒体无视司法独立地位和法律尊严,将新闻传播权利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运用新闻报道干预和影响司法工作的做法,是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的。
当然也有学者和媒体司法人员认为“媒体审判”是个伪命题,《检察日报》社前总编辑王松苗在接受本编写组专访时就表示,“媒体审判这个命题在某种意义上是很难成立的,因为最后起作用的依然不是媒体,而是行政力量。”周泽律师也认为,“媒体审判”作为民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评价是一种合理现象,“误导司法非媒体和舆论之过。”[59]
不论媒体有没有通过“媒体审判”的方式干预司法审判(实际上是行政力量充当了干预司法的中介),抑或这种干预本来就是合情合理的,总之,媒体报道普遍存在“越位”报道现象是不争的事实。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主题的新闻稿,到“哪有造假者告打假者”为主题的电视节目,一些媒体有意无意把自己置于法官的位置,无形中传播了不少非法治观念。
2003年,当刘涌被最终判决并执行死刑,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最高法院的提审和改判是媒体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结果,而此前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引发的舆论狂潮至今让人记忆犹新,从最开始就将刘涌视为一个有罪之人的媒体一片喊杀。为了把刘涌推向断头台,有的媒体甚至到了不惜与法院剑拔弩张的程度,“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60]
8年后的2011年,同样的声音再一次在中国司法的上空响彻,先是公众以近似集体狂欢的形式将药家鑫置于死地(传统媒体在其间推波助澜的表现前文已有讨论,此处不再赘述),接着云南的“李昌奎”案进入公众视野。云南省高院在二审中给李昌奎的“免死牌”引发公众强烈质疑,“阴谋论”一时盛行,《南方都市报》等媒体纷纷发表社论质疑法院审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法律会不会成为司法者手里畸轻畸重的工具”,“我们有义务提醒他(指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笔者注),我们所在的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绝对没有“造法”的权力”,[61]媒体对法官和判决的批评已经到毫不掩饰的程度,最终的结果当然是李昌奎案被云南省高院迅速再审,李昌奎毫无悬念地被安排了和当年刘涌同样的结局。
与对待“罪大恶极”者杀之而后快不同,媒体在“邓玉娇案”则是表现出对邓玉娇的压倒性同情,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定案定性的表达比比皆是,如“芳心一怒震寰宇,芳心一曲邓玉娇”的标题,像如下醒目的评论:《法律应宽待受辱杀官的女服务员》(《现代快报》),《刺死官员的女服务员应判无罪》(《潇湘晚报》),案件在媒体的舆论导控中,变得扑朔迷离。[62]最终邓玉娇被判1缓1,有罪无责,当庭释放。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律向民意妥协的结果。
不少人担心,媒体和舆论干预司法的“成功”案例越多,越坚定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也愈发鼓励公众按照自己的情绪和判断,对各种案件作出自己的“裁决”,并把这种裁决以舆论的形式施加于法庭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刚刚建立的薄弱的法律理念被一次次冲淡。”[63]
当然,也不能以反对“媒体审判”为理由而禁止媒介报道和评论司法审判,“正如不能因为一个人可能会说错话就禁止他说话一样,防止媒体审判和支持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功能,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64](www.xing528.com)
(五)报道立场偏颇,显失公正平衡
传统媒体肩负着正确舆论导向和疏导公众情绪的职责。客观中立的报道立场,公正平衡的报道姿态,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十分重要,但是近些年来,法制新闻报道中时有显失公正平衡的稿件与节目出现,原因当然很复杂,有记者本身的因素,有媒体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界的干扰,单从操作层面来讲,笔者以为核心原因是没有把握好平衡的原则和技巧。
我国新闻从业者对于“平衡报道”的认识,大都基于梅尔文·门彻在他的《新闻报道与写作》中所作的界定:“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显然,这里的平衡报道主要是“话语权平衡”。事实上,“话语权平衡”仅仅是平衡报道原则的一方面诉求,平衡报道原则包括着广泛而深刻的内涵,一些学者从报道内容的角度,将平衡报道分为事实平衡和观点平衡。事实平衡是指对报道中所涉及的事物诸多方面的事实信息作较为完备的陈列。事实信息本身没有是非和价值倾向,而观点平衡则指在报道中给不同观点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除上述两点外,还有一点“平衡”,一直被学界和媒体忽视,“即是新闻报道的姿态平衡,其实姿态平衡同样重要,姿态平衡更强调媒体和报道者的中立立场,以及基于中立立场,为实现平衡报道所做的努力。这种姿态平衡在报道中如得以展示,更有利于体现媒体的客观公正立场,避免不良倾向性,更好地帮助受众就争议问题做出独立判断。”[65]
平衡报道,作为一种采访技巧来讲,有利于增强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准确地反映报道事物的真相;作为一种报道姿态来讲,有利于防止新闻过度伤害,避免媒体被诉;作为一种价值追求来讲,有利于体现媒体的独立地位,防止利害关系染指。遗憾的是,当前一些媒体不能够掌握案件平衡报道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技巧,在报道案件中不够谨慎,也不够尊重法院和当事人,导致了案件报道的偏颇,从而形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更有甚者,一些媒体非常积极地接受一方当事人的信息,将案件报道成了“一边倒”的情况,给法院正常审判也带来了基于不平衡事实的舆论压力,从而阻碍了案件审判的正常进行。
比如,轰动全国的彭宇案,当初彭宇被媒体塑造为做了好事反而遭受冤屈的英雄。事后证明,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66]当时出现集体误判的舆论局面,媒体难逃干系。
比如,2007年7月12日,在法院尚未审结该案之前,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就播出《蹊跷的索赔》,显失公正平衡。
首先,题目本身就不够中立,有暗示性,“索赔”是当事人的权利,支持不支持有待法院判决,怎么能说“蹊跷”?
其次,节目一开始主播即播报了一段开场白,“市民彭先生反映,他去年将一位跌倒在公交站台旁的老太扶了起来,以为做了一件好事,没有想到却惹出了一场官司”(大意),这已经基本上为案件进行了定性;
再次,节目分别采访了彭宇(由其主动报料)、派出所卢所长、徐老太和一位案外律师,看似各方面都兼顾到时了,实则不然。此节目分为上下两集,共长约20分钟,绝大部分时间(2/3以上)都是彭宇单方面透露的信息,讲述其如何做好事反而受到冤枉的经过;如何用从事通讯行业的专业知识揭穿卢所长的谎言;用证人陈二春来暗示彭宇确实做了好事;在节目结尾引用律师的话来证明派出所的做法不合法,而对徐老太的采访时长只有不到一分钟(其中包括其在法庭上指责陈二春未在事故现场的时间)。因此,本节目的倾向性已由报料者的讲述所决定,其他平衡报道的手法根本未起到应有的平衡作用。
“彭宇案”只是一起民事案件,一些媒体尚无法做到平衡,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就更是难以客观中立了。当年,刘涌案二审改判后民愤的形成与媒体的不平衡报道有很大的关系。从一审前的报道内容可见,大部分案件信息均来自于公安机关,使得诉讼关系中一方主体声音缺失,媒体成了追究犯罪部门的代言人、传声筒,持有罪推定的立场和观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着“媒体审判”;“邓玉娇案”中,媒体自始至终对邓玉娇的同情和支持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竭力将死者邓贵大描绘成一个“淫官”形象,而对于邓贵大本人的生活家庭状况鲜有报道,邓贵大有罪,也罪不至死,邓贵大也是一条人命,他身后也有家庭,也是一对老人的儿子和一个女人的丈夫,以及一个高中生的父亲;还有轰动全国的“李怀亮”案件,媒体铺天盖地报道李怀亮被冤12年无罪释放,对案件的深层背景以及被害人家属的境况和感受关注较少。事实上,司法机关一直以为此案是个疑案,认为与赵作海案有本质区别,而被害人家属至今还在上访告状,认为李怀亮就是真凶[67]。当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释放李怀亮是正确的,只是说媒体在报道时注意中立,平衡诉讼双方的话语地位,这是法治新闻报道理应遵循的新闻准则,也是遵循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
(六)热衷煽情吸睛,理性审慎不足
在案件报道中,尤其是刑事审判案件的报道中,以案说法,潜移默化地传递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应该是法制报道的基本理念,然而近年来一些媒体通过制作耸人听闻的标题,借用引人眼球的话语,非理性的情绪化表达,大搞煽情主义,制造轰动效应,吸引公众目光。
新闻煽情主义(journalistic sensationalism)是人类新闻事业与生俱来却又备受诟病的新闻倾向,以吸引最大数量的受众为目标而选择报道内容与形式的新闻类型,其吸引受众的方式主要诉诸受众接受新闻时情感、情绪上的强烈变化。煽情新闻的易接受性帮助社会新成员加快了社会化过程,但诉诸受众情绪性反应的内容选择往往又使其成为一种腐化社会的公害。“对于媒介经营者来说,煽情的新闻手段是应对新闻竞争的不二法门,但在批判者看来,煽情主义新闻却是一种“白痴文化”(idiot culture)或“没有灵魂的新闻”(journalism without a soul)。”[68]
在案件报道中,煽情报道容易误导社会舆论,甚至影响案件走向,造成不良影响。这一点在邓玉娇案中体现的特别明显:如当时一些醒目的评论,《中国青年报》的“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死得光荣?”,《南方都市报》的“后邓玉娇时代:我们的妻女该如何应对权贵邪行”。[69]而在邓玉娇最初的两位代理律师被解聘后,一些媒体则继续运用煽情报道“鼓动”舆论,比如《南方都市报》就在4天内接连刊发了《邓玉娇律师:她内裤上留有证据》《邓玉娇衣物被母亲清洗》《邓玉娇案:风云诡秘的三天》《律师夏霖控告邓贵大同伴涉嫌强奸》4篇文章,通过煽情的标题与内容突出了“当场哭泣”的被解雇的律师的正义形象。
还有在“彭宇案”中,一些媒体得表现同样是煽情过头,审慎不足。在媒体与网友挥舞的道德大棒下,彭宇被捧成了英雄,救助“落难英雄”成为占据道德高地之公众的自我救赎行为,身负正义感的媒体人士与网友一起以电视、报纸、网络等为利剑、长刀,誓要还好人清白。《南京应补彭宇案之“过”,表彰被“反咬”的好人》(《新华每日电讯》)、[70]《“彭宇案”挤压下,良知何以安身?》(《文汇报》),[71]在这种道德情景下,原本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演变成了大规模地支持彭宇,讨伐司法不公的舆论狂欢事件,而事后证明媒体和公众都被耍了。
案件报道不同于普通的新闻报道,有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也有诉讼双方利益的胶着,理性引导舆论,审慎对待案情应成为媒体基本的职业准则,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性报道,煽动了公众情绪,博得了公众眼球,却侵害了司法审判和当事人利益。
(七)专业素养不高,职业意识淡薄
对于大众传播机构而言,法制报道是专业知识最为密集的领域,“法庭审判”也被一些发达国家的著名媒体列入为数不多的“专业领域报道”[72]之一。《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问题研究》编写组所做的调查问卷显示,媒体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新闻从业人员职业操作水准不高的问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目前法治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为炒作、对法律法规等专业性强的内容解读不足、专业性不足,有很多法律常识错误、断章取义。“这类问题属于新闻从业者把关不严、操作水平低造成的技术问题。”[73]而另一类问题则暴露出了媒体从业人员对法治报道特殊性的认识不足,对记者在案件报道中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的问题。
仍以药家鑫一案为例,我们不能否认一些媒体及媒体人所一直秉承的职业操守和体现出的专业素养,但是仍不难发现存在的一些专业问题。有的记者为获得一手材料和新闻效果,随意介入谈判过程,从而影响到案件进程。2011年2月25日,药家父母向张妙家属道歉,并准备商谈赔偿金额事宜。实际上,对于事实清楚的药家鑫案来说,能否取得受害者家属的原谅也是重要的量刑参考情节。但是遗憾的是,记者不顾后果的随行记录和拍照打乱了两家的谈判事宜,张平选质疑这是特意安排的,最终协商赔偿事宜也没有进行。
同样是在药家鑫案件的采访报道中,有的记者还暴露出职业意识淡薄,导致公私不分的问题。2011年4月5日,张显在微博上称某报记者“与我谈过近4个多小时,劝说我们不杀药家鑫。”理由是“正因为药家鑫十恶不赦,一片喊杀声,所以呼吁不杀他,这样就为中国取缔死刑的文明前进了一步,也做了很大的贡献。” 而这名记者随后作出回应:“我有在非职业平台上表达个人观点的权利,这与采访这一职业行为无关,也不会影响报道的客观中立。”
很明显,这名记者并没有弄清自己的媒体职业身份,作为采访被害方的记者,却以公民身份对后者做“不杀药家鑫”的劝说,严重混淆了公众审视这两种身份的不同标准,这很难让公众尤其是被害方相信他最终的报道会保持中立。职业记者的特殊身份,往往意味着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在私人空间里实现“个人”的言论自由与价值认同,因为公众很容易把他们的私人言论理解为“官方解读”或媒体立场。而“预设立场,然后围绕这样的立场采访、报道,这是媒体最大的危险。”[74]
现在有很多记者没有法律人的冷静思维,缺乏中立平衡的报道立场和技巧,在新闻报道中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情绪化的表现,当然从实践层面来看,即便是法律出身也不意味着专业素养就很高,专业素养很大程度上是需要在实践中锻炼才能够逐渐学习到的。因此要磨砺并坚守专业主义素养,否则满腔激情可能会起到破坏作用。
(八)从故事化、娱乐化到低俗化的不良倾向
现在,媒体对案件报道大多采取“讲故事”的手法(新闻报道少,主要是专题报道),使报道的阅读性、可视性大大增强,保证了阅读率、收听率和收视率,这样的报道手法一直备受推崇,本也无可厚非,不过讲故事要想好看好听,就要讲究故事结构、讲究戏剧冲突,一些媒体在收视率、阅读率的压力下,为了把故事讲得更好,讲得更吸引人,过分地突出案件的故事情节,甚至在情节上添油加醋,损害甚至牺牲了案件的真实性,出现“故事讲好了,真相消失了”的情况,故事胜于事实,这是当前故事化手法报道案件要警惕的地方。
随着新闻娱乐化成为当今大众传播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报道娱乐化的倾向也越来越严重。一些媒体和记者日益重视挖掘案件中娱乐价值。某些案件报道给人的深刻教育和启示不多,却不惜篇幅、津津乐道于案件中的情人艳事,报道格调低下,情节荒诞离奇,有的报道标题粗俗不堪,极具挑逗性,严重污染社会风气;还有的媒体热衷于报道当事人的一些媒体隐私,毫不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2002年,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因受贿近80万元被判刑18年,不过大小媒体似乎更关注是他在男女关系方面令人吃惊的表现,例如,《五毒俱全”张二江与107女的风流史》(《生活日报》)、《聚焦“五毒”贪官张二江:案卷高2米情妇107个》(《北京青年报》),对张的不检点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渲染,也不管这些同案件有没有关系,说他同107个女人有染,也不知道是谁统计出来的;1年后,湖北省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受贿获罪被判刑的事件,尹冬桂受审期间,武汉某报发的两篇题为《收受贿赂8万元,人称女张二江》和《与多位男性有染霸占司机长达6年,枣阳有个“女张二江”》的报道,直指尹冬桂的“生活作风问题”,经调查,媒体言之凿凿的尹乱搞两性关系之事,系捕风捉影,查无实据,尹冬桂为此状告媒体名誉侵权,并且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被双规之后,各种报道出炉,其中一些媒体便直接以“性贪”称呼之,《由黄松有的特别“性嗜好”说开去》一文言词更值得推敲,文中出现了这样的表达,“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可见某些不法官僚的癖好正在追随另一种恶性的潮流,这种癖好又非正常人所能理解,是‘恋童癖’还是厌倦了‘性工作者’的热情服务?总吃一种口味的东西难免要换换口味,这‘口味’不是简简单单换个漂亮一点的,甚至也不是多找几个情妇,多娶几房姨太太,而是对小女孩有‘特别的兴趣’,这恐怕就不是一般的‘性贪’了,而是走向了畜生。”[75]如此苛刻犀利的措辞有点令人难堪,却并无意义。
笔者以为,当前传统媒体的首要任务还是还原真相,提供表达的标准;不可迎合受众低级的探秘欲,渲染耸人听闻的情色情节,展示血腥刺激的画面,宁可损失一些阅读率、收视率,也不以“惊悚尖叫”的方式误导受众。
上述问题都属于传统媒体在案件报道中操作层面出现的问题,当然在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中问题不止这些,比如记者职业操守的问题,偷拍偷录的问题,因为在其他报道领域也存在,不具有特殊性,便没有专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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