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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问题最多的消息来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律标准出发,吴英集资诈骗案属于依法公开审理,基本不存在诉讼参与人应当对案件信息保密的问题,这给了案件各类信息公开以合法性基础。前者中的典型代表是强奸罪犯未成年人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梦鸽,以及她的家庭法律顾问兰合律师;后者中的典型代表是药家鑫杀人案中受害人张妙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显。其一,均受社会高度关注,诉讼期间二人均发表了大量言论,是该两案报道的重要消息源。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问题最多的消息来源

(一)律师或辩护人在法庭外发表言论

刑事诉讼为例,一个完整的诉讼运作程序是由代表追诉立场的检察官、为被告进行辩护工作的律师、以及最后负责审判的法官共同组成。律师的功能如果充分的发挥,相对的也能带动检察官在侦查犯罪及公诉阶段成功扮演其角色。也只有在律师和检察官均能善尽职责的情况下,法官方能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做好审判工作。站在被告的立场来看,刑事诉讼中律师成了唯一可依靠的对象,律师要如何发挥其辩护功能,成了判断法院功能的最重要依据。律师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者,律师法甚至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了解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应当保密或保持沉默。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律师用尽了法律手段。在法庭之外,律师们也大显身手,方式之一是发布案件事实与观点,通过媒体对案件走向施加舆论影响。网络、自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为这种努力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因此律师们提供的事实与意见,或者通过记者的采访、或者通过律师的博客与微博,成为案件新闻最重要的消息源。

在这方面,正面的案例是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中的舆论力量,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相反的案例是李某某等强奸案,多名律师因泄露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人秘密、攻击同行等受到律协的处分。[16]对比这两起案件,可见下表:

通常情况,因为律师可以阅卷,掌握案情与大量证据,以及其法律专业人员的身份,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难以避免。但在以上两起案件中,律师在舆论中的作用及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均十分不同,可见不宜一概而论。评价律师庭外言论,所秉持的标准无非是法律与职业道德

从法律标准出发,吴英集资诈骗案属于依法公开审理,基本不存在诉讼参与人应当对案件信息保密的问题,这给了案件各类信息公开以合法性基础。相关研究发现,虽然律师群体在吴英案中的表现很抢眼,但在司法程序中,没有法定身份的吴英父亲更多地充当了相关信息发布者的角色,鲜有辩护律师出现在媒体上——辩护律师相对低调。这不失为律师的恰当选择。(www.xing528.com)

而李某某强奸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强奸犯罪,属于双重的依法不公开审理,这也从一开始就奠定了此案应当形成保密程度最高、社会关注度最低的基本格局。公开此类案件相关信息的法律风险极高,是一个并不难做出的专业判断。然而,偏偏是身为法律专业人员的律师群体,群起违反法律规定,对法治的认知与尊崇均缺乏足够的定力,律师中除了保护委托人利益的考量外,也不乏对个人名利的赤裸追求,最终7名律师被调查处分[17],教训极其深刻。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外发表言论

这里所说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执业律师外的各类诉讼参与人(具体范围见本节第一部分),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作为消息源角色,问题最突出的是指被告的法定监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前者中的典型代表是强奸罪犯未成年人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梦鸽,以及她的家庭法律顾问兰合律师;后者中的典型代表是药家鑫杀人案中受害人张妙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显。

上述两案有一些共同特点。其一,均受社会高度关注,诉讼期间二人均发表了大量言论,是该两案报道的重要消息源。其二,诉讼过程中舆论均呈一边倒,均出现了不利于被告的舆论环境。但如果以在庭外发表言论人梦鸽和张显为座标,舆论“一边倒”的倒向则完全相反——李案中舆论不利梦鸽及其子,而药案中舆论有利于张妙。其中虽有微弱的不同意见,但均迅速被舆论浪潮淹没。

上述两案也有一些重要的不同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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