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不同诉讼阶段案件的舆论形成特点

不同诉讼阶段案件的舆论形成特点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是否有利于法治、是否妨碍公平审判为标准观察与分析这10起个案,会发现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舆论形成也具有不同特点与结果。这三起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案件一经发生即成为舆论热点。[119]与之相适应的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侦查阶段案件信息的控制与流动,新增多处“保密”“不公开”“不披露”“不提供”的规定,但并未像一些法治国家规定有“侦查以秘密为原则”的制度安排。

不同诉讼阶段案件的舆论形成特点

以是否有利于法治、是否妨碍公平审判为标准观察与分析这10起个案,会发现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舆论形成也具有不同特点与结果。

第一类: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倾向性舆论已经形成,传播效果的主要特征是妨碍公平审判。属于此类情形的包括:李某某强奸案、药家鑫杀人案、邓玉娇故意伤害案。这三起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案件一经发生即成为舆论热点。以警方为首,也包括律师、代理人,均向媒体、或通过自媒体,向社会发布了过多的未经审判认定的所谓案件事实与法律观点。于是,虽然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但舆论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早已形成预期——生米已经做成熟饭,刑诉法十二条所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制度已经被架空,定罪、定性、定标签式的舆论已经形成。此时,庭审活动受到了绑架,不论审判机关明说还是暗合,对主流舆论无所回应,需要冒极大的政治风险。更何况审判机关自身也存在着某种了解并呼应舆论的主观动因。[118]

形成此类舆论的根源是有罪推定的传统思维,以及刑事司法活动以侦查为重心的惯性使然。尽管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订时就已经有了中国式的无罪推定制度安排,但在刑事司法实际运作过程中,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模式仍有巨大影响。案件一经告破,警方便迅速向社会披露案情,其方法包括作为秘密消息源报料、向媒体投稿、召开破案表彰大会,以引起舆论关注;记者们出于职业本能蜂涌而至,四处挖掘各类信息,甚至展开独立调查;律师们认为,只听警方一家放料,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因此也频频接受记者采访,或者干脆以自媒体打口水战。侦查尚未完结,案件还没有进入法院,甚至还没进入公诉,控辩双方的舆论交锋已经开战。这正是上述三案均存在的共同现象。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模式逐步失去了法制的支撑,正在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型。[119]与之相适应的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侦查阶段案件信息的控制与流动,新增多处“保密”“不公开”“不披露”“不提供”的规定,但并未像一些法治国家规定有“侦查以秘密为原则”的制度安排。[120]在这方面,我国法制还有继续进步与完善的空间,也是我国解决舆论影响依法审判的重点。

第二类:舆论对案件的关注在审判阶段发酵,舆论积极追问与质疑,传播效果的主流是有利公平审判。属于此类情况的包括:吴英集资诈骗案、时建锋诈骗案、许霆盗窃案。研究上述三案,其共同特点之一,是案件均属财产型犯罪。这表明,随着社会财富日益增多,人们对财产型犯罪是否有必要承担生命的代价逐步具有了新的认识。这是我国刑法有可能逐步减少死刑的重要社会基础。上述三案的共同特点之二,是被告最终均避免了不公正的追究或畸重刑罚。这表明,罪刑法定、程序正义、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因此,量刑过重、罚不当罪、罪不至死、减少死刑等观念正在改变着越来越多的普通人的价值判断。但以上三案最重要的共同点在于:其舆论发酵的时间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而非侦查或起诉阶段。(www.xing528.com)

一般研究者均承认,司法审判不是舆论监督的特区。对于司法审判活动,公众有理由知情与关注,这是公开审判的题中之意。但具体的研究中,却有大量成果用于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少有公开承认在某案审判过程中的舆论关注所带来的积极意义。但这三起案件的审判活动中,媒体的追问、舆论的关注都是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甚至决定性力量,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历史评价。最终不仅当事人相对满意,且社会评价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意见高度分歧、甚至意见群体撕裂的现象,是实现法治与言论自由合理平衡的典型个案。

第三类:案件已经终审,法院顶不住舆论压力而改判,此种舆论属言论自由范畴,总体有利法治。属于此类情况的包括:李昌奎杀人案再审、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案提审。此两案都是原审判决已经生效,但由于社会舆论反响强烈,法院不得不在事实与法律不变的情况下,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或提审,最终撤消了原判决,被告被施以极刑。这既可以说是司法尊重民意之举,也可以说是司法违背独立审判,向民意妥协之弊。也就是说,改判的结果是否属于依法审判、公正司法,社会评价不一。

我们认为,解决不当舆论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应当规范正在诉讼程序中的报道与言论。而判决一经做出,特别是案件已经终审,就应当允许评说与讨论。通过讨论与不同意见间的辩论,推动公众探索真相与真理,促使法治的不断完善,这是转型期中国进步的必要条件。公众(而不是案件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的讨论、批评与质疑,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同,前者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后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当然,这种质疑与批评应当十分谨慎与严肃,提倡理性与建设性,反对情绪化人身攻击,避免损害司法的权威尊严。不过,这已属于传播伦理的范畴,法制应当保持谦抑。至于法院是否可以承受舆论的压力,受政治、法律、社会等多种因素影响,并非大众舆论独自产生作用。因为法院难以承受压力而限制或禁止公众讨论生效裁判及可能带来的诸多公共议题,超过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必要限度,实不可取。此时规则的制定者更加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从制度设计层面强化法院抵御舆论影响的能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