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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阶段案件信息传播概况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涌及原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本案诉讼阶段案件信息传播概况优化

(一)基本案情

刘涌原是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涌及原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的民事赔偿部分。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2003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作出(2003)刑提字第5号终审判决,依法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但认定“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原二审判决“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109]

(二)媒体报道

2000年8月刘涌被沈阳公安机关逮捕后,《人民日报》《辽沈晚报》等各大媒体,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纷纷报道了公安机关披露的刘涌黑社会团伙的犯罪事实,以及刘涌案在侦查、起诉各个环节的情况。在媒体的报道中,刘涌已被形容为一个不折不扣的恶魔,刘涌及其同伙也被形容为一个极端暴力集团,嘉阳集团也被认为是“以商养黑”的地方。(www.xing528.com)

2003年8月二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罪团伙宋健飞被核准死刑并执行,消息一经媒体报道,迅速引起了社会舆论热议。互联网上网友在质疑改判同时,对案件背景等非法因素进行了种种猜测。

2003年8月21日,李曙明质疑刘涌案改判的评论文章在《外滩画报》以及新浪网等媒体发表,当日上午10时,据新浪网站统计,该篇评论文章就达100多万的点击量,跟贴近3千条。其评论直指辽宁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110]

8月底,《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纷纷发表深度报道和评论文章,质疑辽宁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在此期间,一份由刘涌辩护律师田文昌倡导的、包括14名法学专家签字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跃入受众视野,“意见书”中说,“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在此后的几个月内,刘涌案成为媒体炒作的热点问题,网络上的评论更是数以十万条地增加。对于二审改判结果,除了部分学者表示支持认可外,舆论批评声一片。

2003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做出了终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一判决结果一经媒体报道,民众欢呼声一片,认为这是法律的胜利、正义的胜利、舆论监督的胜利。但也有学者对审判不公开提出批评,认为这是司法审判向民意的妥协,是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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