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彭宇案发生在社会道德有所失范的大背景下,真正见义不勇为或好人受冤枉的事件可能会发生,但法院与媒体可以通过特定的操作规范减少类似媒体制造的彭宇案之发生。根据对本案分析特提出以下建议:
1.法院及时回应媒体关切。法院虽然不会也不应事必回应,但对公众、媒体关注的重点案件,尤其是与社会道德、公共官员、民生问题等相关的案件要及时研判,预测舆论关注点,在保证案件公正、公平审理的前提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2.法院应按信息传播规律转变工作机制。网络时代的法院再固守严格的汇报请示制度已不适应信息的快速传播,尤其是传统的汇报请示制度费时费力,且受制于法院的作息时间安排,无法与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相衔接。当法院错过最佳的问题回应时机,将无法有效引导舆论走向。建议法院建立大新闻发言人制,除了正规的新闻发布会外,还应通过其他途径在新闻关注点形成的12个小时内与媒体、网友进行沟通。(如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
3.引起舆论关注的案件,法院应公开司法裁判文书。彭宇案之所以在其结案后仍长时间被作为道德滑坡的典型案例,很大的原因在于二审调解结案时,原被告双方主动或被动地签订了保密协议,导致相关媒介及公众对案件真相进行臆测,在道德感召下一厢情愿地认为彭宇受到了冤枉。如果双方调解结案的协商内容能及早公布,此案就不会因信息不对称而被长时间误读。(www.xing528.com)
4.媒体要坚守专业素养,尤其是报道法制新闻的传统媒体人士切不可为了提高阅读率而降低专业要求。网络上某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往往来源于网民对传统媒体报道的解读,传统媒体长期以公权力为后盾,已经形成了较高的公信力,当其降低专业水准,网络媒体自会随波逐流。如果说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只是客观事实(新闻消息),而没有报道者的主观观点(新闻评论),也就是说报道和评论是分开的话,所谓“法院未判、媒体先判”的媒体审判问题就几乎不存在。[78]
5.公众应提高媒体素养。在网络时代,公众不仅是信息传播的对象(受众),也是信息传播的主体(传者),其运用、判断信息的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质量。当然,媒质素养的提高并非一日之功,还在于公民意识的逐步增强及公民理性的逐渐养成。提高公民的媒介素养最重要的就是从小养成良好的媒介接触、运用习惯,将媒介素养课作为大学生或中学生的选修课程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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