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司法判决,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评价都是正常的。因为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对司法判决本身就有不同的期待,如愿者和失望者必然会有不同的感受,但未必会引起舆论如此高度的关注。
事实上,纵观此案,一二审两级法院始终处于被舆论高度质疑的“包围”状态,并且也没有看到他们做出“突围”的更多努力,直到该案形成的舆论场已经大大超过案件本身,舆情激烈已经形成社会危机,才由二审法院发布一个书面的答记者问,事实上已经无法化解公众的不信任,从而迫使最高人民法院提前表态,国务院总理也罕见地公开表示关注,可谓是法院面对舆论高度不作为或者称之无力作为的一个典型案例,其结果就是自身陷入舆论中心不能自拔,并必然影响其司法独立的公正形象。
我们不对判决本身做任何评价,我们只从本案新闻传播效果与司法宣传实践的关系互动两大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审判机关与舆论沟通方面的得失。
(一)政府主动发公告,媒体客观报道,舆论关注传说,但较少质疑司法。
回看舆论对此案的报道,最早源于浙江省东阳电视台一则新闻报道,即2007年2月10日晚,东阳电视台播发《东阳市人民政府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政府是新闻源,公告是新闻本体。对其真实性通常是不持异议的。新闻媒体对此一般也不承担审查、核实义务的。即享有相当程度上豁免权。即使有误,新闻媒体也主要是承担更正或后续报道的义务。因此,从新闻源头来看,媒体对此案的原始报道并没有太多的自我选择性。也就是说,它不属于突发新闻,更不属于新媒体记者挖掘出来的新闻。
随后,该消息被广泛传播,各类报道层出不穷,但大都集中在对吴英造就的“本色神话”破灭的“探秘”,鲜见对此案真实性、公平性的关注。对吴英的命运,虽然有同情的声音,但更多人倾向于认为吴英“自作自受”。这和人们根深蒂固的“为富不仁”的传统思维非常吻合。
在此阶段,舆论关注的是本色的神秘面纱,关注的是吴英案的真与假,罪与非罪,而无关乎生与死,更没有人质疑法律是否公平。从舆论角度看,这是相当正常的。
(二)生死判决前缺乏议题设置,未提前降温,公众情绪积累到一审判决后集中爆发。
一般来讲,法院在开庭之前都不会主动对未审案件进行公开,但如果考虑到此时坊间关于吴英的种种神秘传说和对此人命运的好奇与关注,于其让媒体去挖掘所谓的背景材料,不如主动设置一些议题,适度吹风,一定程度满足公众好奇心,通过主动发布部分信息,吸引媒体注意力,比不做任何缓冲直接宣判死刑要好得多。
从后来的情况看,一审之前并非一点案情不能公布,比如对吴英的财产真实情况,财产来源,财产处置方法等在不同阶段已经确定的事实,可以分步骤地予以公布,让人们疑问逐步得到解释,让公众的情绪分阶段的消化,而不是积累到一审判决后爆发,那么,即使一审判决结果令人感到意外,但因为有话在先,有理在先,舆论的情绪或许不会如此的激烈。
遗憾的是,无论是公安机关,当地政府部门,还是一审法院都没有向舆论“吹风”,不采取降温行动,以至于舆论在一审判决后持续升温。
(三)一审法院保持沉默,舆论重点在生死热议中转向人性化思考让法院继续被动,传播效果一边倒。
2009年12月18日,舆论在各种猜测和争论中等来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很快形成新的舆论焦点即生死之争。
应该注意到,此时舆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尚处于热议阶段。议论则有左右,有东西,并不完全的一边倒。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宣读完一审判决后没有对判决结果进行解读,以至于很多大众媒体因为对于复杂的罪名和法律条文先天性的“不感冒”,转而更多的关注现场的某些“感人”的细节。《时代周报》特别刻画了吴英在听判决时镇定自若,“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的细节。
这种所谓人性化细节的描写如果使用在一些民事案件的报道中或者使用在一些没有争议的刑事案件中,其产生的社会效果大多是正面的,至少不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失望,某种程度上可以软化法律新闻,甚至温暖法律新闻,赋予冷冰冰的法律些许人性和温情。这也是近几年来司法宣传领域转变文风的一种努力与探索。但是,如此报道方法在此案中的作用适得其反。它没有给公众带来丝毫法律的温情,也不会引导人们加强对法律的尊重,反而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无情感。
如果再联系到该报道此前所述——“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把吴英的命运由个案推及公众,则人们关注的焦点自然由吴英该不该死延伸到“我会不会死”这样的逻辑关系上。当受众以此立场思考问题时,其心态难以平和,其结论难以公正。于是,各种类比的观点便应运而生。在互联网上,出现了相当多的类似留言——“有多少贪官污吏比其罪大的多,也未判死,难道就因她是普通百姓?”此时,同情吴英、认为其罪不当死的观点,占据一边倒的位置。凤凰网财经频道所做的“血祭吴英能否维护法治尊严”民意调查中,87.7%的网友认为吴英“只是年少轻狂,给她一条生路”,87.9%的网友(109845票)认为吴英不应该被判死刑。[54]
这就是媒体的报道效果分析。显然,一审法院并没有充分重视这种报道效果或者没有认真研究媒体报道效果,更没有主动设置传播议程来消抵此类报道的社会效果。从新闻从业者角度讲,选择何种报道方式是由所在媒体的社会角色甚至经济地位决定的,但从引导舆论的角度讲,人民法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比如对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及时解释法院判决的依据,把大众媒体自身不愿解释或无法准确解释的法律条文,请法官用自己的语言来解释,至少会让大众媒体的报道不至于过多地偏向吴英个人命运。而其沉默结果就是舆论的方向目标一致地指向判决不公的议题。
(四)意见领袖的参与加剧了舆论场的吸引力,却很少有代表审判机关的声音。
12月22日,财经作家吴晓波发表《非法的吴英与“合法”的贪腐》一文,认为吴英案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此番言论被众多媒体在报道中引用。
将个案与制度联系起来,这是很多意见领袖最擅长的表达方式,因为如此容易引起共鸣。面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多数受众并不认真分析,有时也无力分析。对于此类意见,从法院的角度看,似乎超出了他们应该回应的范畴。但如果仔细分析文章的结论——法院这样对待吴英是不公平的——则法院就不应该回避此议题,即使其已经超过法院业务能力,则法院也完全可以借助外力予以回应。在现实中,法院充分具备回应此类意见领袖的能力,因为人民法院从来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从现有报道看,一审判决后,虽然公众意见领袖们占据了绝对的上风,但受众并没有简单地接受他们的观点,他们在静观,等待法院对于一些所谓“细节”的回应。比如大家对于吴英在押期间举报的一些线索是否算立功的质疑表明有一部分受众已经认可吴英有罪,应该得到法律的惩处,只是关心法律对她是否公正,是否考虑到某些依法应该从轻的情节,是否真如报道所称“法律是不公平的,法律是有权有势有钱人玩的游戏,像我(吴英)这样无背景的人,只能像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55]
但一审法院完全将皮球踢给了二审法院。此举虽然从司法程序上讲并无过错,但受众等待的时间越长,各种猜测越多,大众意见领袖们的号召力越强,最后引起社会关注度越高,化解舆论热点的难度越大。以此案为例,如果一审法院及时对民间议论的吴英检举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和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等多位官员的事进行回应,就可以分散公众对吴英案本身的关注度。即使这些举报尚未查证,也应该及时告诉公众,吴英是否存在举报他人的行为,如何处理吴英的举报材料等。其实把公众的注意力转向这些贪腐案件更能满足大家对此类信息的猎奇需求,而不回应,就会强化吴英“任人宰割”的弱女子形象,增加普通受众对吴英的同情。
尽管如此,此时舆论尚未失控,因为始终有一个声音在敦促大家保持冷静,即等待二审判决。
(五)二审不开放,加剧法院与主流媒体的不协调,法院反而成为信息的边缘方,此举无疑是在信息大战中自我放逐。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英上诉案。但不知究竟出于何种原因,一审对媒体开放的案件,到二审阶段却没有对媒体开放,甚至连新华社、中新社这样的主流媒体也没有获准进入庭审现场,此举显然加剧了新闻媒体与法院之间的不协调。(www.xing528.com)
从受众角度看,一个不愿意对媒体开放的案件,特别是公众关注度如此高的案件,自然充满了不确定性,充满不可告人性,甚至可能存在不公正。这是一种正常受众心理判断。不知浙江省高院为何逆常理而为,或许迫于某种非自身的压力。
但法院不开放,并不意味着信息已封锁,法院不主动出镜,正好为其他信息渠道打开了大门。当事人、律师甚至一些不具名的信息源就成为媒体报道的主要信息渠道,法院反而会被边缘化,并且可能因此无法得到均衡报道。而当媒体把法院不公开审理的信息当作重要信息内容传播时,法院已经失去了道德制高点,其发布信息的可信度便大打折扣。
(六)二审回应质疑被动、迟到且不充分,新媒体推动舆论交锋。
如果说二审初期人们质疑的还主要是审理不开放这个细节,当5个月后(即2012年1月18日下午)“维持原判”的结果公布后,舆论质疑遍地开花,近乎于失控。当事人的家属开始直接发布信息。2012年1月19日,吴英父亲吴永正开通微博,通过自媒体与公众进行互动。其作为一名父亲感谢网友对女儿的关注立刻得到上千条评论支持。有网友留言说“吴英不能死,死于恶法不得人心!”
微博作为自媒体的一种典型形式,其与传统主流媒体的最大区别主要在于信息的把关与审核方面。传统媒体有把关人,还有行政手段的控制,法院可以通过向政府部门提出请求,借助宣传机关的行政强制手段,控制传统媒体发布或拒绝发布某些信息,甚至也可以对商业新闻网站提出类似的要求,但自媒体的预审核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其发布与监控之间的时间差给予信息传播相当大的空间。从法律上讲,任何人也没有权利剥夺吴英父亲开通微博发布信息,发表观点。而且,吴英父亲显然不是借微博来干违法的勾当,而是依法发表观点。
不仅如此,中国政府网站新华网对此事予以关注。2012年2月6日,新华社中国网事新媒体创意策划中心独家专访了8位长期关注此案的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文中认为,“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舆论如此背离,实属罕见”。
值得肯定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7日通过中国新闻网做出回应,以答记者问的形式,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就为何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如何认定是集资诈骗等问题进行说明。
但这篇回应是被动、迟到且不充分的,公众和媒体的质疑持续不断。《南方周末》2月9日,刊发长篇报道《祸“水”与暗渠:吴英案的资产处理》,引发舆论关注。同日,浙江警方通过媒体通报了吴英的资产处理情况,被中国新闻网予以报道。而与此同时,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则对媒体透露,吴英还有5亿资产被冻结,吴英资产或被贱卖。这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网民要求公开吴英案财产的呼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的话——“很少见过一个案子像吴英案二审判决一样,背离常识和逻辑”,“这个案件几乎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金融专业知识,大家都觉得判吴英死刑是有问题的,法院的判决侮辱了国民正义的情感,因为这个案件吴英罪不至死,这是国民凭着良知就可以感觉到不应当判死刑”,更是置法院于“无法无天”的尴尬局面。包括刑诉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在内的11名法律界人士呼吁判决吴英“无罪”[56]。微博知名人士任志强等人均表达了“罪不至死”的意见。
至此,吴英案当事人、法院、公安、政府、普通公众、大众媒体、新媒体、意见领袖等都站到了前台,形成了立场鲜明的舆论争议与激战。不同观点的正面交锋此时才真正形成。但由于倾向于吴英罪不至死的舆论场已经充分发酵扩大,司法机关的舆论场显然弱不轻风,只是疲于应付,而无还手之力。两种舆论的交锋强弱自现。
(七)高层发声,平息舆论,传递一个危险的信号。
安抚公众情绪和暂息舆论的是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表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14日对此案的关注,则避免了把公众的情绪,特别是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对现实的不满扩大化,避免了舆论焦点的转移和更大的潜在危机,是一次成功的舆情处理,构成了政府与舆论良性互动的特定时点。
但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特别是一、二审法院来说,由政府最高层来平息舆论是一个危险的开端,不足为赞。
(八)吴英活下来,是舆论监督的成功还是司法公正的结果?
吴英案最终是以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浙江省高院改判死缓的方式尘埃落定。因为吴英暂时活下来了,舆论也得以平息,虽然后续仍有一些回顾与反思,但很快舆论就会关注新的焦点,吴英案淡出公众的视线。
从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来看,吴英案的结局究竟是舆论监督发挥了作用,还是司正公正的结果呢?
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在司法审判中不应该受到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影响,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审判就无需考虑民情民意,自然包括不受舆论监督的干扰。
媒体评论员笑蜀曾说,“非理性的民意即便正确1000次,也不能证明它一定会正确1001次。而只要有一次出错,就是整个社会的灾难,这其中没有谁会是赢家。”这句话看似没错,但有时我们并不能准确区分哪一部分民意是理性的,哪一部分是非理性的。换言之,是否理性的民意就可以干涉司法独立呢?显然不能如此表达。法律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就存在着需要完善与修改的可能,民意的表达,无论是理性还是所谓的非理性的,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改正都会有所促进的。忽视这一点,就可能陷入法律条文中而不能正确理会立法的本意,反而作出有悖于法律的判决来。
而媒体的天职就是看门人,就是社会瞭望者。如果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没有观点,没有监督,那就是失职。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要求媒体与法院始终保持一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在个人微博中表示,“面对吴英案铺天盖地的舆论,有些半坛子醋说,这是媒体干扰司法。难道公开审判,是让群众像哑巴一样,看完以后回家洗洗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不仅有权批评,而且有权公开、反复地批评,公正的审判从不畏惧严厉的言论……如果媒体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问题上保持沉默,还要媒体干什么?”不少网友对此表示赞同。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吴英案的判决中故意犯错,也不意味着舆论纠正了法律的判决。相反,可能正是死刑复核的程序设置改变了吴英的最终命运,而并非像有人所担忧的那样完全出于舆论对司法的干预。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核心。
我们所关注的是,公正审判与舆论监督如何互动,以尽可能地避免形成新的矛盾,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过多地指责媒体的无良或者抱怨新媒体的无序皆于事无补,法院系统应该更多地从本案中反思如何及时发布信息,如何主动设置议题,如何回应社会关注,而不是始终抱定那几个特定的法言法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该如何判之类的。判决书或许可以千篇一律,但对于舆论的回应则应该分别解释,逐一说明,否则就难以发挥“发言”的作用,反而形成新的舆论焦点,如本案一样,不断扩大舆论关注度,最终几乎演变成社会问题,形成公众对法律和制度本身的质疑。
放任舆论自流,缺乏主动引导和推动是一种危险的行为,尤其在今天信息传播如此快捷发达,抱守成规就注定会被动。本案中总理出面表态并不完全是因为此案重要,更多是此事引起的社会舆论几近失控,关系到社会稳定。这个结果是需要反思的。
在吴英案审理过程中及审判结束后,关于法院审判是否遭到媒体和舆论影响的讨论逐渐增多。有网友表示质疑:“感觉吴英一方正在用舆论为自己脱罪。难道大家没有感觉出来吗?一起并不算多么复杂的金融案件,唯独吴英案被媒体高高的捧了起来。资本操纵下的舆论啊!”[57]
面对这样的质疑,法院不能因为有“理性”的网民而高兴,应该反思一下,法院为什么不能通过舆论来证明吴英是有罪,并且让大家认可自己的判决呢?从一审到二审,法院如何面对舆论,如何与媒体互动,其效果如何,这些都值得思考。
这正是在本课题下研究该案的意义所在。此外,吴英案的案中案最近有了进展,以吴英为原告,起诉被告非法处置其个人财产的案件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似乎也验证了吴英案中,舆论并非是像一些网民所言,完全被吴英利用。试想,如果吴英死后,吴英案中案的处理会给人带来什么样的感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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