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当事人和律师的责任分析

当事人和律师的责任分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李某某案一审开庭的第一天上午,在庭审还没有进行到辩论阶段,一份署名为律师王冉的李某某无罪辩护词被上网公开。在本案二审结束后,被告之一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公开向媒体展示受害人的妇科检查材料,之后更是在微博上公开发布鉴定结论、监控视频等,既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属于不当披露案情。律师上述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诉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

当事人和律师的责任分析

一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最后变成所有人都知晓的案件,甚至知晓整个犯罪过程的案件,可以说当事人和本案的律师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披露案情

7月10日,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陈枢和王冉在网络上公布自己的辩护策略,声称要为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后引起社会舆论极大不满,使得本已经舆论喧嚣的案件再次升级。7月22日,在一审庭前会议后,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律师便在微博爆料庭前会议内容,并声明本案有案中案,要向法院提请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兰和律师不是本案的辩护律师,不应该了解一起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却发布了处于不公开的庭前会议的情况,甚至将本应向法庭提供的其他案件证据直接在微博上公布,使得案件更加扑朔迷离。7月28日,兰和在微博上发布梦鸽本人签名的申请书,要求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即使是不懂法律的人都可以看到其中的悖论:梦鸽的行为直接违反法律。该案件涉嫌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即使作为李某某监护人的梦鸽也无权让渡这部分权利。为什么嫌犯的监护人、他的母亲冒着儿子被侵权的危险要求公开审理?在被法院拒绝之后兰和律师在微博写到: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想告诉公众,李某某的家人从来也没有操控司法,也不希望司法被情绪和舆论所控制。显然这是一种表演,以悖论式的修辞对其诉求做自我否定,实质是对舆论的操控和对法庭的施压。”[3]本案被告之一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更是在二审结束后曝光“李某某案现场勘验报告”“王某受到刑讯逼供”的手书、“案发当天视频证据”和“两审的判决书”,并在微博上坚称被告被诬陷。虽然该律师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满,但这种不通过正规渠道去申诉,相反在微博上不断曝光案件证据的行为很难说不是为了误导舆论。就这样,律师和当事人以微博为战场,不断地将庭上对抗转移到网络上,让全民围观,试图引导社会舆论。

(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李某某案一审开庭的第一天上午,在庭审还没有进行到辩论阶段,一份署名为律师王冉的李某某无罪辩护词被上网公开。该辩护词中不仅有律师为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观点,还包括受害人杨女士就读的学校、是否是处女体检报告等等隐私内容以及涉案酒吧领班张某的一些情况。在本案二审结束后,被告之一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公开向媒体展示受害人的妇科检查材料,之后更是在微博上公开发布鉴定结论、监控视频等,既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属于不当披露案情。

律师上述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诉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第十三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同时,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中明确,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中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因此上述律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在网络上公开判决书(www.xing528.com)

1月23日,李某某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在其微博里公开。这一做法立刻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也引发了关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书能否公开的争论。

周翠丽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为自己辩解称:“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审理过程不公开,但是宣判是公开的,判决书自然也是公开的。我已经对姓名等个人信息,甚至是车库号、酒吧名字和地址等都处理了,尽可能保护隐私。”[4]周律师虽然考虑到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问题,将本案当事人的名字隐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但由于本案已经人所皆知,即便隐去一些个人信息,大众仍然能知道是哪起案件,是哪个当事人的行为,也起不到保护的作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第四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不应当在互联网公布。首先本案的性质是涉性犯罪,包含大量的个人隐私;其次本案中包含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属于法定的判决书不能公开的情形。更为不妥的是,本案的一审判决书是带“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封章,因为本案中有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期是在5年以下的,根据法律规定,要对他们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不得对外公布。周律师的公开判决书的做法不仅已经有违律师职业操守,也漠视了现行的法律规定。

(四)庭外表现有损律师职业形象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而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辩护,也正是看重了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沉着冷静的职业心态,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但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法庭宣判后的法庭教育阶段情绪激动,拒不接受审判长的规劝,被依法强行带出法庭。在离开法院后,主动向聚集在法院外的人员介绍庭审情况,发表意见感受,出示该案证据材料,表达对法院审理工作的不满。周翠丽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及在庭外面对公众情绪失控等行为,完全有悖于律师的专业素养,这与律师冷静、坚定、理性、客观的形象不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