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和性犯罪,属于双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因此,对于本案当事人信息、案情信息都应该出于保密的状态。其中司法机关更应肩负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受害人隐私的重任。但遗憾的是,本案中司法机关没能很好的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有关本案的信息不断曝光,也造成自己在面对汹涌的舆情时始终处于被动的局面。
(一)公安机关表现失当
1.公安机关通报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份曝光和有罪推定
在2月22日11:04,网友首先发布了有关本案的信息:“海淀公安分局昨天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做‘李冠丰’的年轻男子。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文末,附上了李天一在维基百科上的网页,暗示李冠丰即为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公安机关惯性地凭以往的经验认为越快回应网络上的关注,越公开本案的信息就越能消除公众的质疑,于是在18:36也就是距该案首次曝光不到6个小时之后,公安机关就通过央视向全国通报了该案:“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5人抓获,现该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警方的通报案情表面上看似并没有公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信息,但结合之前网络上的爆料和猜测,却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身份曝光并被大规模传播,而且警方在通报中直接将案件定性为“轮奸”,还涉“有罪推定”之嫌。
2.公安机关面对舆情被动应对引起更多误读
随后,公安机关似乎认识到自己不应该主动披露案情,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经曝光的情况下,公安在应对社会舆论时又相当被动,面对汹涌的社会舆情和各种揣测,公安机关只能不断出来辟谣灭火,多次就本案中“撤诉”“年龄”“取保候审”“改名”等问题向媒体证实或辟谣,而且从始至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发布平台。甚至由于公安机关的被动公布案情,使得媒体怀疑公安机关是否有超期羁押情况,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www.xing528.com)
3.公安内部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致案情不断曝光
媒体在报道本案时多次提及部分消息来自警方内部人员,其中最早曝光本案的网友的消息就来源于海淀公安分局内部消息,其次在本案的侦察阶段凤凰网曾引用警方内部人士的消息曝光了本案的同伙为李某某昔日的“狱友”。虽然《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已经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但这并未能避免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通过私下个人交流、谈话等方式,在没有“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将相关信息透露给媒体记者,而后者则对此进行公开传播。公安机关内部保密制度的漏洞应当引起重视。
在本案中,学者对公安、媒体、律师披露案情的做法都有批评,但对审理本案的两级法院的做法似乎没有什么异议。通过对本案的梳理,笔者发现不论是一审的海淀区法院还是二审的北京市一中院,确实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没有向外界透露涉案的未成年人和受害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及受害人隐私。但就是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关于本案的各种证据、案情却也不断的通过当事人和律师曝光,法院的应对做法却相当疲软。而这一切(特别是受害人信息被公开)其实有可能避免。
尤其是本案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已经明文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和有关人员泄露受害人、未成年被告人相关信息,以及将庭前会议内容和辩护词在网上公布等情况,相当于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已经严重违反了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甚至有些律师和当事人在庭外故意制造话题,给法院施加舆论压力,试图干扰法庭正常办案。根据相关公开报道[1],法院的应对措施是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告诫,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通报,建议有关部门约谈相关律师。可以看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2],法院对于律师的违规行为只能采取批评告诫和向律师管理机关提供司法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实施对律师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法院在规制律师庭外言论方面没有强制性权力,而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威慑力似乎也不足,甚至在北京市律协已经开始调查涉案律师时还有律师在继续实施违规行为。可以说,法院的无所作为是律师肆无忌惮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加强法院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庭外言论的控制,切实保障不公开审理的落实,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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