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90年代起,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就是法学界与新闻传播学研究的热点。进入网络时代,二者冲突日益激烈,出现了一些较为典型与极端的现象,这为本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评价现有的研究成果,法学界的成果较多,认识也较为一致;而新闻传播学界的研究成果偏少,至今也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二:首先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发育较快(如刑事诉讼法已大修两次,正在快速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司法公开正在有序推进,而媒体改革相对滞后,相关规则有待建立;其次也因网络时代突破了以往的传播格局,中国不仅出现了民办的媒体,自媒体与公民表达正急速扩张,使得国情现状空前复杂,凸显出跨学科的交叉研究之必要。这为本研究提出了挑战。
我们组成一个以在媒体服务的法律人为基本特色的研究团队,这是相关法学研究中的一个较新视角。我们将从法学与新闻传播学的双重视角,观察有关诉讼案件的舆论形成的特点与规律,探索在当今国情之下可行的解决之道。具体来说,本书研究成果共分为“国情研究”“问题研究”和“建议研究”三部分。
第一章是“国情研究”,选择了近年来在“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相互关系方面的十个重点案例展开研究。选择案例的标准是近期发生的、影响较大、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的案例。舆论的影响,主要为负面的,如李天一案、邓玉娇案、李昌奎案等,也可以主要为正面的,如时建锋案、许霆案等。其中刑事案件居多,为九例,其中三起是再审案件,民事案件有一起。研究的方法,是从大量的基本事实出发,梳理每一个案件其舆论从产生、发酵,诉讼各阶段不同执法机关的反应,到审判结果的相互作用的脉络,以期寻找舆论监督与依法审判相互关系的规律。
本书编写组认为,虽然法学界对舆论监督与依法审判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将议题置于冲突与平衡的框架内展开的,但仍然对舆论特别是媒体持有较多的批评,认为在二者关系方面,公平审判应当居于优先的地位。但事实证明,不论舆论本身存在多少缺陷,在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方面,仍然不可简单地一概而论。在相当多的情形下,它体现出言论自由的价值与正能量,典型案例如时建锋案、许霆案、吴英案等。这在中国法制的进步与完善,促使司法审判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当侦查机关和法院在诉讼中存在瑕疵时,舆论往往可以急剧地放大其社会影响力,给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支持,特别是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积极应对舆论关切,把握与媒体相互关系的主动权提供经验与教训,典型案例如邓玉娇案、李天一案、彭宇案等。
第二章是“问题研究”。编写组以国情研究中的十个案例提供的经验教训为基础,以公安机关、诉讼参与人(包括律师)、审判机关、传统媒体、新媒体五个方面各为一个单位,分别加以研究,以此形成一个经纬交织,纵横连结的网络结构,从而在多个交叉的结点上提炼出了真正的问题。
我们认为,虽然本书名为“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但影响二者关系的绝非只有审判机关和媒体。在一些被认为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当影响的案例中,舆论往往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就已经形成——审判尚未开始,审判机关早已处于各种舆论的旋涡之中。所谓舆论,常常是由侦查机关(如刘涌案、李天一案)或律师及代理人(如李天一案、药家鑫案)在审前向社会发布的“案件事实”所引发的言论风潮。从新闻传播学角度观察,事实是第一位的,观点与意见是第二位的。所谓言论自由,恰恰是人们发表各种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的自由。以往的相关研究对案件舆论(或称言论)不加区别,对事实与意见常常视为一体对待,批评媒体不够专业,却忽略了某些机构(如公安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如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在舆论形成过程中无序发布案件事实的消极作用。(www.xing528.com)
本编写组提出,避免舆论对依法审判的不当影响,确立各方面的相关规则,需要做到两个区别:一是区别事实与意见,事实(消息源)是限制的重点,而非言论。二是区别实体与程序。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媒体及舆论并非不可以批评或评价司法审判,批评的对象应当是程序违法或执法作风问题,而非任何案件实体问题。在确立相关制度与规则时,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在实体问题上,言论自由不得妨碍公平审判;在程序问题上,司法权力不影响言论自由。
第三章是“建议研究”,共有六篇,其主题分别是:消息来源、审判机关、专业媒体、沟通机制、规则建设、大学教育。所有建议均本着针对性、操作性、建设性的原则,提出了一些不需要重大制度调整,立即可做的具体方案。
比如在信源篇,建议对公安机关的案件信息发布制度予以完善,首先要强化无罪推定意识、尊重司法审判权;其次,建议为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涉案言论量身定制一套专门的职业规范和流程标准,(见本书附件一);同时要对律师在法庭外的涉案言论制定专门的职业规范,区别“庭内言论”与“庭外言论”“审前言论”与“审后言论”“实体性言论”与“程序性言论”。既要让律师在法庭之外不能乱说与不敢乱说,也要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充分行使代理权、辩护权。
又如在媒体篇,建议加强媒体自律机制的建设,采用准自律为主的规范模式,着力确立新闻业、网络传播业的行规(见本书附件二),使其具有公开、稳定、书面化、操作性强的特点,通过行业协会颁布规范,推荐给全行业使用,各媒体通过一定内部民主程序,使之成为本单位规章制度,作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由此产生合同效力。行规的约束力弱于法律,强于自律(职业道德准则)。
再如在沟通篇,我们提出:在舆论监督与公平审判关系上,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基本处于“三无”状态,即没有法律可以直接调整,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更没有社会共识。基于此,项目组建议:有关方面提供组织或研究平台,展开联合研究,分别为警方、法院、律师、媒体制作有关案件信息发布与控制的行为指南。作为一个共同承担又分别完成的项目,由各方面参与,共同讨论,相互听取不同意见。最终形成符合法律和法治精神、符合行业规律、吸收多方意见、可以公开并相互监督、不断在实践中磨合、修订与完善的行为指南。编写组同时就文件名称、形态、性质及具体内容提出了建议。
最后在教育篇,编写组分析了目前我国大学教育中传播法、传播伦理教育缺失、科研落后的现状,指出教育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道。具体建议:媒介素养应当纳入大学生的通识教育;传播学专业应当将传播法设为必修课程;加大法制新闻专业方向的学生培养与使用;以及在新闻记者在职培训教育中加大法律教育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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