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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完全涵盖性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述标准存在的问题之一体现在,未能有效解决地方立法实践所遇到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具体条文、上位法立法精神和原则之间关系的判断方面。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第二方面,即地方性法规增加了上位法未规定的处罚等不利后果,增加公民义务。由此可见,现有地方性法规抵触上位法的标准,并未为立法实践提供确定的依据,并且似乎与实践中的做法相矛盾。

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完全涵盖性优化方案

前述标准存在的问题之一体现在,未能有效解决地方立法实践所遇到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具体条文、上位法立法精神和原则之间关系的判断方面。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性法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如《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扩大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援助范围,将工伤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在这种情形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虽然与上位法的具体条文不同,但是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是相同的,因而不宜据此将地方性法规判断为与上位法相抵触。在这一方面,似乎只要地方性法规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尊重中央专属立法权,则适宜做出不抵触的判断。

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第二方面,即地方性法规增加了上位法未规定的处罚等不利后果,增加公民义务。例如,《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一些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则规定对这些行为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很明显,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具体条文相抵触,却又与上位法治理城市环境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相一致。面对这样的情形,有观点明确提出,应该恪守严格形式主义立场,判定其为抵触。而立法实践中,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则基于现实合理性批准了这件地方性法规。[36]是否可以由此推断,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并不认为这种情形是抵触?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地方立法实践中的另一种典型表现形式是,在上位法仅规定义务性规范,但未作出相应处罚规范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能否自行增加行政处罚规范?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37]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对其的释义来看,地方性法规不得自行增加公民义务。[38]而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则认为,上位法并没有规定对相应行为的处罚,也没有规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因而这种情形不属于抵触。[39]其中存在的分歧,自然可见。(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现有地方性法规抵触上位法的标准,并未为立法实践提供确定的依据,并且似乎与实践中的做法相矛盾。因而亟须转换思路,重新划定抵触标准,以更好地指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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