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份备案审查年度报告为我们展现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的一些情况,同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推动之下,不少地方逐渐开始实行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制度,这也为观察地方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窗口。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来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尚存在一些地方需要完善。
第一,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存在备案审查能力不足、备案审查积极性不高的情况。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9],湖南省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处于“单枪匹马、孤军奋战”的状况,与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没有形成审查合力,同时在组织机构上,特别指出仍存在部分县级人大法制委与内司工委机构仍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况,个别地方有岗无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亟待加强。而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10],在贵州省,“全省各级审查机构不健全、审查人员量少质弱的现状与当前的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组织机构上,“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尚未设立备案审查机构,没有专职工作人员;9个市州虽然部分设立了备案审查机构,但只有1名兼职工作人员,审查力量普遍薄弱,不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在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的备案审查能力上,“全省各级备案审查机构普遍缺乏熟知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初审人员实质上只能担负‘传递’任务,很难真正履行起审查职能”。即使在江苏省,也提及“总的来看,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仍然不足,备案审查工作离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11]。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可能存在不作为的情形。贵州省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披露,在该省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审查主体认为备案审查“不必要”“得罪人”的倾向,其主要原因在于认为“规范性文件代表着监督对象的集体意志,否定其文件就是否定其能力,会严重影响人大与监督对象的关系”。在另一个层面,审查主体还认为备案审查的难度大,“审不好容易产生较大责任和严重后果”,因此出现“报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决、决而不纠的现象”。[12]
第二份备案审查年度报告也披露了一些长期以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违法规范性文件,其中典型的例子是“将处理违章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即俗称“捆绑式年检”的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14]中明确:“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年检条件之外另行增加条件的,不具有适用效力。在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的实施办法明显与上位法相违背时,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规予以批准。一些法院并未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仍然适用公安部规章和武汉市的实施办法。[15]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要求对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查。[16]由此使该规定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视野。在该起事件中,作为公安部规章备案审查机关的国务院未进行审查,而作为地方性法规批准机关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批准时未发现问题,而有权撤销该地方性法规的湖北省人大也并没有行使撤销权。(www.xing528.com)
第三,理论上存在备案审查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审查结果有误的可能。前述实践中所存在的两个问题,即审查能力不足以及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不予纠正的问题。如果说尚且可以通过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必要性的教育、提高备案审查能力等措施加以解决的话,对于备案审查机关虽然开展审查,但由于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而出现的审查结果与法律“原意”不符的现象则无法避免。根据《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这是一种最终判断的权力。地方人大常委会虽然可以对所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基于“制定主体掌握最终解释权”的原则,地方人大常委会至多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最终解释,判断下位规范性文件是否与这些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达到维护本地域范围内的法制统一效果,但无法完整地承担维护法制统一的任务。相反,如果对法律错误理解,反而可能出现危害法制统一的现象。这也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后不仅要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且要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原因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加强了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监督,但在规范性文件高度膨胀的现代社会,仅仅关注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是不够的,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结果不予监督,那么很有可能出现放任违法规范性文件持续侵害公民权利的问题,同时也违背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
因此,在备案审查工作下沉、地方人大常委会承担大量备案审查工作,但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可能存在不作为或者判断错误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机关,需要对其他备案审查主体尤其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监督,以达到审查机关的统一、权力行使的统一、审查标准的统一、审查结果的统一,从而实现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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