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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导工作的工作原则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使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能够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迅速批准,目前大多数省份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指导工作都为前置,这是从2015年之前批准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就行之有效的做法。第一个阶段,在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定稿之后、准备提交市级人大审议通过之前,就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有关厅局意见并进行反馈修改。因此,除了合法性问题,对于一些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及制定法规内容的必要性应该更尊重市级人大的意见。

审查指导工作的工作原则优化措施

结合现行有效的工作流程有以下两点:

第一,严守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为了使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能够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迅速批准,目前大多数省份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指导工作都为前置,这是从2015年之前批准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就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浙江省为例,目前对每一件报批法规基本是两个阶段的审查指导。

第一个阶段,在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定稿之后、准备提交市级人大审议通过之前,就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有关厅局意见并进行反馈修改。在这一时段,由于程序还未进入市级人大审议,可修改空间和余地较大,实践中对法规草案除了提出合法性问题,也同时提出一些合理性问题。对这两类问题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对于明显的合法性问题必须坚守底线,要求进行修改;但对于合理性问题,由于是属于完善性质的建议,应充分尊重设区市一级立法主体的权力,较多地考虑到有关内容的现实需要和地方特色,由设区市立法工作者在前期充分调研所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当然,合理性问题与合法性问题的边界并不那么清晰,过于不合理的问题可能就是合法性问题,这里不深入讨论。第二个阶段是在设区市常委会通过法规审议之后的报批阶段,由于设区市人大在审议过程中有可能对草案进行新的修改、添加新的内容,也并不完全排除在法规报批阶段仍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能性。而此时发现问题之后的修改程序,如何与4个月的批准要求相匹配,如何充分尊重市级人大审议结果,前文已经进行过讨论。全国人大应在对有关理论问题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肯定,并且推广开来。(www.xing528.com)

第二,不包办、不越位的工作原则。由于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几乎九成九的工作环节都是在市级层面完成的,包括政府或人大部门起草法规草案初稿、就相关问题展开调研论证、市人大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等。因此,除了合法性问题,对于一些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及制定法规内容的必要性应该更尊重市级人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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