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立法释义是审查指导工作必备工具。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困扰审查指导工作人员。一是有释义但不够详明。近年来大部分法律出台不久,释义就能面世,这对审查指导工作是有利的。但相对审查指导工作的实际需要,有的释义还可以更详明些。比如,有的设区市法规草案对某违法行为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再处罚款。有的法学专家提出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抵触。《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解释比较简单,针对上述情况很难判断。直至在《安全生产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找到相似立法例,问题才相对清楚些。再如,《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规定了约谈制度,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那么设区市在进行环境保护领域立法时,能否将这一制度作扩大规定,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对环境污染防治承担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践中有不同意见,从两部法律释义中也很难找到清晰答案。二是没有释义。行政法规基本没有释义。这增大了司法在贯彻实施中偏离立法原意的风险,也增加了审查指导工作难度。比如,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的,功能恢复。该规定对补办签注手续没有规定期限。那么设区市立法能否规定“三年内补办签注的,才予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对此,实践中有正反两种意见。持肯定意见的一度占上风,持反对意见的同志不甘心,硬是打电话到国务院法制办找到当年《居住证暂行条例》经办人员作了解答——其实当年立法时慎重考虑过这个问题,特意不规定期限。所以说,在审查指导工作中,吃透上位法很关键,但又受各种条件限制。上述例子中,若持反对意见的同志不坚持,不刨根问底,对有些问题可能就会作出错误的判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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