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和立法质量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从可查找到的文献来看,早在1996年就有立法实务界人士提出:“地方立法就应该体现‘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精髓、核心,没有地方特色的地方立法是违背国家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本意的。”[18]
以浙江为例,早在1963年,浙江基层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就已经闻名遐迩于全国,毛泽东曾在当年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19]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枫桥经验”再作出重要指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20]再比如,浙江可以说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桥头堡、“互联网+”的先发地。数据显示,浙江省移动支付总额及人均支付金额均居全国第二,全国电子商务百强县和淘宝村的数量均居全国第一,电商专业村数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一。[21]
这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改革成果和经验亟须通过立法加以固定,但它们涉及乡村振兴的诸多方面,如何融入立法文本,并不容易抉择。因为,具体到法律法规文本中,体现地方特色又可分为专章体现与分散体现两种方式。专章体现让人一目了然,更能凸显本地特色;分散体现虽将地方特色埋没于众多法条之中,但可精简立法文本篇章结构,内容也更加协调。(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例如“枫桥经验”属于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内容,适合放入“乡村社会治理保障”一章;浙江“农村文化礼堂”工程属于农村文化建设方面的内容,适合放入“促进文化振兴”一章;而“互联网+农村物流”“电子商务进农村”“电子政务进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均为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为农业产业、农村金融、乡村治理等诸多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内容,不宜放入前述“五大保障”“五大振兴”章节当中,宜另外设置专章——“智慧乡村建设”,来凸显地方特色。
通过加强地方特色条款内容的设计,科学合理地将地方特色融入“振兴条例”,可最大限度避免对现有中央政策规定、未来国家“乡村振兴法”的重复性立法,可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地方立法的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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