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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统一原则下优化指引性规定的解决思路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地方不宜在无授权立法情况下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乡村振兴改革措施,但仍然可以从实现改革目的的角度予以指引性规定。另外,对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虽然中央尚无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写入相关改革措施不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的问题,但部分地方制定的其他法规规章可能已经对其有所规定。

在法制统一原则下优化指引性规定的解决思路

笔者认为,包括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在内的农业农村基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激发农业农村活力的根本性制度保障,是促进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通过立法明示改革方向,确认改革成果,是鼓励乡村振兴各主体持续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最好“定心丸”。促进型立法作为保障改革推进的指引性规范,应当在具体条款中对改革方向有所体现、有所引领。虽然地方不宜在无授权立法情况下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乡村振兴改革措施,但仍然可以从实现改革目的的角度予以指引性规定。

例如,对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虽然地方性法规不宜直接规定“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内容,但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目的是使农民手中的承包地能够自由流转,进而实现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因此,“振兴条例”仍然可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又例如,对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目的是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进而激活促使农村产业振兴的土地要素,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益和收入,促进农村土地的高效集约利用。“振兴条例”虽然不可直接规定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容,但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www.xing528.com)

另外,对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虽然中央尚无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写入相关改革措施不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的问题,但部分地方制定的其他法规规章可能已经对其有所规定。比如,浙江省在2016年就已出台《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对包括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16]等有关改革措施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正在制定当中。[17]因此,若本地区已有相关先行立法,同时考虑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盘活农村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被非法侵占、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振兴条例”可做概括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的盘活利用,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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