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8]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的“七条道路”:要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共同富裕之路,质量兴农之路,乡村绿色发展之路,乡村文化兴盛之路,乡村善治之路,中国特色减贫之路。[9]2018年3月8日,习近平在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又为实现乡村振兴指明五个具体路径: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10]
综合来看,乡村振兴“五个总要求”是目标,“七条道路”是方向,“五大振兴”则是实现路径。也就是说,乡村振兴需要通过推动“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这五大方面的振兴来具体实现。
但是政策与法律基于功能的不同,其在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具体路径与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在各自文本的篇章结构、内容安排上也会有所不同。立法促进社会进步、推动改革发展,靠的是通过法定程序对国家或地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明确政府职责、明晰社会各主体权利义务来保障政策的实施、政府的履责和社会的参与,进而实现对国家事业、社会事务的稳步发展与促进。例如,是否需要财政投入、是否需要公共服务投入、政府需要履行哪些职责、社会各主体具有哪些权利义务,均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如乔晓阳同志所言,“立法与改革决策相一致绝不意味着立法仅仅是照搬照抄改革决策的文字,文件里怎么写的抄到法律里来就完事了”[11]。我们需要基于法律自身的工具特性来设计、安排立法内容,以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推动改革决策的落地见效。(www.xing528.com)
同时,一方面,国内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状态,无可供参考的立法文本;另一方面,学界对国内外相关立法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尚不能为乡村振兴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振兴条例”属于典型的地方先行性立法,如何通过法律实现乡村振兴,其立法文本的篇章结构和内容如何设计,都需要不断地摸索。
笔者认为,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五大任务、五大目标的实现,一方面需要通过“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大路径予以推动,另一方面则需要发挥法律自身的工具优势,对乡村振兴所需的发展规划投入、资金投入、民生投入(即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投入等)、人才投入、乡村社会治理投入五大方面予以充分的法律保障。由此,“振兴条例”的主体部分可由“乡村振兴发展规划”“财政支持和资金引入”“乡村民生投入保障”“乡村社会治理保障”“人才投入保障”五个章节与“促进产业振兴”“促进人才振兴”“促进文化振兴”“促进生态振兴”“促进组织振兴”五个章节共同组成。[12]同时,以“激励与奖励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构成保障乡村振兴促进立法目标实现的正负双向激励机制。其余是“总则”“监督检查”“附则”等惯例章节、特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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