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昊 卢作峰 赵靓楠[2]
内容提要:准确认识和界定设区的市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权限范围,是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保障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重要一环。对此,首先需要深入把握“历史文化”的基本属性,从对“文化”一词的理解、地方知识与历史文化、普通语言学与民族语言文字三个维度进行剖析。而在“历史文化”具体范围的界定思路方面,可先从规范分析层面探讨现行法律体系中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再从事实的角度归纳总结现行有效的市级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进而,可确定“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范围应包括的七个方面:一,以《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为标准,被官方认定的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二,尚未被官方认定但符合“历史文化”性质的文化遗存;三,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前五项为标准,被官方认定并纳入名录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其他与“历史文化”性质相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五,物质形态文化遗存与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的综合形态;六,民族语言文字;七,地方史志。
关键词:文化立法;立法权限;设区的市;历史文化保护(www.xing528.com)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可以就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权限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向:一是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即如何理解将历史文化保护这一权限赋予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二是立法权限问题,即其权限保护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前者无疑是后者研究的前提与基础。对于设区的市历史文化保护立法的理解,不能仅在简单直观的层面上审视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与历史文化的多样性有共通之处,而更要深入把握“历史文化”的基本属性。同时,需要摆脱旧的法律观念的束缚,对地方性法规乃至法律本身秉持一种更开放的态度。在具体的界定思路方面,应首先从规范的角度出发,探讨现行法律体系中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然后从事实的角度去归纳总结现行有效的市级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结合上述理论基础与基本属性去分析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护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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