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地方立法权主体的层级增多,地方立法也越来越精细,涉及关于地方的民众具体权益的立法事项也就越多。地方民众表达利益需求的方式也更加的多样化,直接或者间接地推动了地方民众参与立法,特别是参与地方立法。立法权的下放,给了民众更多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和渠道。在此背景下,更需要保障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因为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倘若人民群众不能充分参与立法,就无法发挥人民对立法机关的监督,无法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在地方立法参与中构建主动适应机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
了解地方的社会需求。对于现阶段的地方社会而言,地方立法工作是处于一个新的时代背景,立法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地方民众的法律意识在增强。要满足把公开原则贯穿地方立法全过程等要求。对于社会和人民而言,重大事项的地方立法规划、地方立法决策等都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
此外,社会和人民的需求,往往是社会产业发展的方向。人民的需求,其实正是改革的方向。扩大立法参与,其实就是主动了解可能存在的社会问题和可能会产生的社会需求。因此,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其实是地方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前提,如果地方立法的公开程度不够,那么民众获取的地方立法相关信息的渠道和内容容易不够全面、及时。保障地方立法的公开性,不仅能够更好地获知社会需求,还能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供基础。
2.保障地方立法参与的民主性
人民参与立法的过程,才能充分表达利益需求。我国的人口众多,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多数人民通常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参与法律的制定。而地方立法制定的内容多与城市建设等涉及民众生活的方面息息相关,因此地方立法权的下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立法的民主参与性。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扬立法民主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修改。提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完善立法论证、听证等制度,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机制等。这些都是在拓宽民众参与立法,表达利益需求的途径。通过这些途径,立法机关才能全面了解不同的利益需求,建立民众对法的认同和支持。民主的程序不一定就代表科学的结果。民主立法确保了民众参与立法的过程和表达立法意见的平台,但是民众的意见有时候不一定是理性的,可能会产生自发性和盲目性。(www.xing528.com)
在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的模式下,更应该保障地方立法参与的民主性,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强调的就是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往往和民众需求、民众利益息息相关。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旨在通过地方立法的前瞻性和指导性来促进地方的健康发展,地方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民众的支持和民众生活的提高。但是,市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自发性,社会的自我调节也存在缺陷,因此,民众的利益需求对于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而言很重要,地方立法不仅是要对利益需求进行回应,还应该对利益需求进行一定的引导,因此地方立法参与的民主性需要进一步保障。
3.保障地方立法参与的科学性
立法在保证民主参与的同时,也需要科学化。从《立法法》的规定看,科学立法不仅包括立法内容的科学,还要求可操作性,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立法的科学化在实质上就等同于立法的合理化,其内在的要求是商谈论证的合理性与开放参与的公众性。[15]为了促进科学立法,应当完善和规范立法的程序,提高立法技术,以及完善立法评估制度等。
这些方面,都离不开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可见,立法科学性和民主性紧密相连,没有民主立法,就很难实现立法内容的科学,没有科学立法,就很难保证民主立法的结果和法律的良好实施,因而这就需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开辟一个新的平台来平衡,在平台之上,公民借助对公共事务、立法事务的参与来实现与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做到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16]立法参与不能盲目,对民众立法参与的事项和领域要做到张弛有度,重点明确,这样才能达到科学推进立法进程、适应并引导人民需求方向的目的。
在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中,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是地方立法正确引导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无法做到科学立法,那么就可能会导致立法结果的偏差。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地方立法如果产生偏差,不仅难以实现引导社会健康发展的目的,还可能会导致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的产生。因此,保障地方立法参与的科学性,是实现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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