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秩序的形成问题,哈耶克倡导的演进论理性主义认为,各种法律制度、规范、秩序等都是人类社会进化发展的结果,是经验的积累性的自由创造的结果。但是,演进论太重视经验,忽略了人本身在面对新问题,面对社会发展中的新矛盾的时候,光依靠经验是很难解决所有问题的。
罗尔斯倡导的建构论理性主义则认为,秩序、文明成果都是人的理性设计的结果,通过人的理性设计,可以调控和改革社会。制度是根据正义的原则,运用人的理性经过审慎思考和设计后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人类理性设计和审慎思考后的产物,通过立法的设计来调控社会、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它过分强调了理性的作用,很容易让最后的制度设计浮于表面,难以和法律文化、民族文化等结合,存在着明显的弊端。
关于演进论和建构论,它们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各有优劣。演进论强调要尊重人类以往创造的文明成果,强调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连续性和进步性,这些都是演进论中可取的、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经验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只依靠经验,很难完全判断社会发展的进程和方向,当今世界发展迅速,特别是我国如今步入新时期,单靠经验很难实现对新事物的把握和调控。因此,仅靠经验是不够的,还应当借助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发展进行有效的规划、设计和调控,因而建构论对于理性的作用和自信也是值得肯定的。笔者认为二者并不是完全绝对的冲突和对立,不能放任演进式的自生自发,也不能理性至上,抛弃我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定的价值,而是要辩证地看待演进论和建构论的关系。(www.xing528.com)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就是演进性和建构性有机统一的证明,这种设计摆脱了计划经济模式,计划经济在需要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现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才是顺应时代发展和改革要求所需要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但又让市场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我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长期是家长式的关系,即国家主导型、国家主动型,并不是演进式的,正因如此,我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和引领社会的发展,而立法就是运用这种理性力量的手段和载体,可以通过立法充分发挥公共理性,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利用法律的前瞻性来调整和规划社会的发展方向,主动适应改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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