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文对立法与改革关系演变的梳理,根据改革与法的逻辑次序,可以将立法模式分三种。如果是先改革后立法,可以称之为触发式,即在改革后,不得不制定法律来规范改革,否则就会造成法律的缺失和空白,出现某些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果是改革与立法同步进行,属于探索式,比触发式立法更加规范,但是法律的引领作用也无法发挥。如果是立法先于改革,可以称之为引领式,即通过立法的方式,利用法律的前瞻性来对改革和发展方向及领域进行有意识的调整、规划和指引。因此,主动适应型就是一种引领式的立法模式,通过法律意识、立法理念来主动指导改革的发展。
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中的“主动适应”不仅是一种立法理念和立法思想、立法精神层面上的要求,还是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的,从立法规划、立法决策到立法参与再到立法后评估等环节的原则,并不只是立法过程中某一个环节所需要的改进。
同时,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也是贯穿改革进程的,在立法引领改革的过程中,“主动适应”是整个立法工作中都应该要有的立法理念和思想指导,在此基础上的“主动适应型立法”应该是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完善的目标和方向,立法真正引领改革发展的进程,才能在改革的新时期实现突破。(www.xing528.com)
所以,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在思想指导层面,是以“主动适应”为立法理念、立法思想、立法原则的。在实践层面,是将“主动适应”贯穿于地方立法活动的全过程。在与改革的关系方面,主动适应型立法是与过去总结式的、被动式的立法相对立的,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不再是立法服从改革,而是立法引领改革。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是一个涵盖面积非常广的概念,并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思想,也并不是一个地方立法的具体制度,而是对整个地方立法活动的类型定位,是判断现代法治思维和方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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