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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与相似概念的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治型法与本文研究的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方面是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的。回应型法与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之间值得对比研究。回应型是属于被动的处理机制,主动适应型更强调预测法律风险,要从各环节预估立法后的实施效果和效益,是一种主动处理机制。

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与相似概念的优化策略

关于法律发展模式和类型的研究,伯克利学派根据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三种法律发展模式,分别是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这三种法律发展的模式和类型有着非常明显的特征和区别。压制型法更强调秩序方面的稳定性,自治型法更强调社会的自主性,回应型法更强调法律对社会问题的回应,不能忽略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1.与自治型法的区别

压制型法模式下,政治与法律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更关注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社会的变化,对政府的要求的变化,压制型法变得不够稳定。自治型法则是强调法律与政治是分离的,倾向于社会内部的自发力量解决制度性问题。但自治型法在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之间更强调程序公平,这会使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针对社会不公,自治型法不能很好地进行调节和矫正。

而本文研究的“主动适应型”不仅需要解决社会已经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还要对社会尚未产生的矛盾和问题进行预防,对社会发展的方向进行调整。自治型法强调法律程序,并不能很好地调整社会问题和矛盾。另一方面,自治型法更期待社会自身对问题的自我调节和调整,但是社会本身是具有一定的缺陷的,比如市场是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很难自我调节,还是需要国家来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因此自治型法中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性并不强烈,而本文研究的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自治型法与本文研究的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方面是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的。(www.xing528.com)

2.与回应型法的区别

回应型法可以对社会问题进行回应,能够反映社会的需要,解决社会问题。回应型法为社会变革提供了一定的方向,但缺陷也很明显。第一,具有理想性。塞尔兹尼克提出回应型法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不足。回应型法其实是不确定的理想,它的实现需要很多的条件。[12]第二,具有模糊性。朱苏力教授认为“表面看来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的关系,实际上隐含了一种法律历史发展的目的论,更多强调了法律变化是对其自身的完善”。[13]国内对这种回应型法到底是不是一种超越自治型法的法律类型存在争议。因而,回应型法实际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没有真正实质上的明确定位

回应型法与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之间值得对比研究。第一,概念提出的基础不同。回应型法是一种构想,而本文研究的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是在总结我国立法的实践的基础上得出。第二,核心目的不同。回应型法是为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主动适应型更强调与社会主动式的互动,发挥公共理性,借助一定的预测和评估机制,通过法律的前瞻性来主动调整社会的发展方向和需求。第三,立法指导思想和制度设计也不同。回应型是属于被动的处理机制,主动适应型更强调预测法律风险,要从各环节预估立法后的实施效果和效益,是一种主动处理机制。第四,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有明显的地方性和实践性,是地方立法的实践趋势的总结,是对地方立法理论的完善,也是可以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得到实践和运用的,具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也具有强烈的地方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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