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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地方环境立法能力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当下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质量无法保障的尴尬,地方立法机关组建一支精英化的立法队伍,是从根本上解决地方环境立法质量不高,提高地方环境立法能力的关键。有计划地组织立法人员参与地方环境立法专题培训等,使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尽快步入正轨。为解决以上难题,并使地方环境立法能够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有必要搭建一个专家学者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立法的制度平台。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地方环境立法能力

针对当下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质量无法保障的尴尬,地方立法机关组建一支精英化的立法队伍,是从根本上解决地方环境立法质量不高,提高地方环境立法能力的关键。一方面,立法机关应首先解决内部人才短缺的问题。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可以仿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一个环境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地方环境立法工作。组织部门对地方立法机关的人员编制统筹谋划,保证满足环境立法工作的需要。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人员的调配、挂职、培训等方法来缓解眼前地方环境立法人才紧缺的燃眉之急。有计划地组织立法人员参与地方环境立法专题培训等,使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尽快步入正轨。从长远角度着眼,通过建立地方环境立法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建立立法职业准入制度,规范地方环境立法人才的入口,打通律师、法学专家、环境公益组织人员等进入地方环境立法队伍的通道,使地方环境立法建立在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借助外部第三方专业力量。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既需要符合一般立法规律,又要面临其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既需要以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基础,又需要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依据。而目前地方立法机关在以上任何一方面都难以应付。为解决以上难题,并使地方环境立法能够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有必要搭建一个专家学者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立法的制度平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此机制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创新中有很大的使用空间,可以很好地使地方环境立法摆脱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同时,配套建立第三方立法机构名单档案,引入并规范竞争机制,强化对委托立法过程的控制,保证“专业的人”能做好“专业的事”。

导师推荐意见

黄宇同学《新〈立法法〉实施背景下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一文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该文以“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必要性”为切入点,以带着“痛点”找“问题”的方式,在收集了大量法规数据并逐一开展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发现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机制和路径。

该文最大的亮点在于作者通过大数据分析手段,从庞大的设区的市地方法规库中,整理出236部环境法规,从宏观方面对整体立法情况展开分析,发现了地方环境立法的区域失衡等现象;从微观方面深入法规体例和条文进行分析,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法规样本,经过多种数据对比方式,发现了设区的市地方环境法规中存在地方特色缺失、行政痕迹明显等问题。作者所提观点均从理论研究出发,并佐以实证分析数据,体现了作者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功底。

通读全文,观点明确、论证充分、表达清晰、引证规范,无抄袭行为,对于提升地方环境立法领域学术研究水准具有积极的价值。

推荐人:易骆之

【注释】

[1]本文在湖南大学法学院2017届经济法学专业硕士论文基础上,由作者改写而成。指导老师:易骆之副教授。

[2]黄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3]本文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新获立法权的274个设区的市(包括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市)为研究对象,不含《立法法》修正前即已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原49个“较大的市”。

[4]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数据,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统计数据;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中“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统计数据,特此说明。

[5]王培剑:“从平等的角度看地方立法权的配置”,《中国科技信息》2006年第3期,第307页以下。

[6]莫纪宏:《为立法辩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8页。

[7]数据来源: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1919,访问日期:2019年3月11日;http://www.pkulaw.cn/cluster_form.aspx?Db=lar&menu_item=law&EncodingName=,访问日期:2019年3月11日。

[8]此处所称“片区保护”是指包括风景区保护条例、特定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等在内的以一定区域生态环境为保护对象的地方环境立法,如《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9]吕忠梅:“地方环境立法中的专家角色初探——以《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为例”,《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25页以下。

[10]廖军权、黄泷一:“提升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创新机制:立法点评”,《地方立法研究》2017年第1期,第60页以下。

[11]于兆波、刘银平:“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立法决策观念转变——以权力和权利为中心展开”,《地方立法研究》2017年第2期,第82页。(www.xing528.com)

[12]丁祖年、郑春燕:“中国地方立法的现实与转型”,《地方立法研究》2016年第1期,第56页以下。

[13]尚志龙:“地方环境立法问题探析”,《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1096页以下。

[14]重合率=条率×条中相同或相似率+款率×款中相同或相似率+项率×项中相同或相似率;特色率=条率×条中特色或细化率+款率×款中特色或细化率+项率×项中特色或细化率

[15]孙波:“试论地方立法‘抄袭’”,《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第6页以下。

[16]胡鞍钢:《影响决策的国情报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页以下。

[17]孟庆瑜、陈佳:“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法律体系构建”,《当代法学》1998年第4期,第45页。

[18]王平、冶冰:“地方环境立法的空间转换”,《新东方》2006年第6期,第48页以下。

[19]肖爱、唐江河:“‘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地方环境立法转型——以湖南省地方环境立法为例”,《吉首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第105页以下。

[20]曾六兵:“我国地方环保立法刍议”,《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1期,第13页以下。

[21]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17页

[22]冯传贻:“关于新《立法法》修改以来我国地方环境立法状况的思考”,《法制博览》2016年第3期,第164页。

[23]杨添翼等:“论生态危机视阈下的环境立法公众参与”,《生态经济》2013年第2期,第161页以下。

[24]李昌凤:“《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环境立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学习论坛》2016年第2期,第67页以下。

[25]高德耀:“做好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3年第5期,第25页以下。

[26]廖军权、黄泷一:“提升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创新机制:立法点评”,《地方立法研究》2017年第1期,第60页以下。

[27]肖志恒等:“立法协商机制及其改革:基于广东经验的实证调研”,《地方立法研究》2017年第1期,第52页以下。

[28]丁祖年:“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研究”,《法治研究》2016年第2期,第1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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