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由地方人大主导,这本来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规则。但在长期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的主导权往往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人大主导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在立什么法、怎样立法、立成什么样的法等重要环节上,人大的主导性不够强。可以说,人大未能发挥好立法主导作用,是长期以来地方立法质量不高、行政痕迹明显的主要原因,也可能成为未来阻碍地方立法有效引领和推动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中,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明确人大的立法主导地位,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着力点。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中,要真正做到人大主导立法,就需要在政府和各方充分有效的参与下,人大全过程主导立法工作,全方位决定立法内容,最大程度实现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人大不仅仅要成为程序上的立法主体,更成为实体上的立法主体,成为立法过程的真正组织者、主导者和协调者,以及法规内容的真正决定者。[28]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立项主导、进程主导和决策主导三个关键环节上。立项主导是指人大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时要发挥主导作用,使得立法选项真正体现当地实际需求、切实解决当地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确保立法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进程主导是指人大在立法的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审议、表决等过程中要起到主导作用,发挥好组织协调的职能,积极推进立法进程的顺利进行。决策主导是指人大对立法中遇到的各方争议较大、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积极组织开展研究论证,在各方利益充分表达、权衡的基础上,果断做出决策,敢于并善于在矛盾焦点上下结论。
当然,人大主导立法并不意味着人大在立法中“唱独角戏”,包揽包干所有立法工作,更不是关门立法、闭门造车,而是要更加科学合理地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确保立法更加贴近实际、符合规律、顺应民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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