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区的市地方法规的构成分析
自2015年3月15日新《立法法》实施至2018年底,全国设区的市制定的除地方立法条例之外的地方性法规共计615部。[7]以新《立法法》所划分的“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与“历史文化保护”三种类别为基准对615部法规进行分类,其中:“环境保护”类法规236部,占比38.37%;“城乡建设与管理”类法规288部,占比46.83%;“历史文化保护”类法规91部,占比14.80%。(见图1)
图1 设区的市地方法规构成比例
从时间维度来看,2015年全年,设区的市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仅4部,自2016年开始,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才真正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其中,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颁布法规143部,近半数为“环境保护”类;2017年共颁布法规240部,过半数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类;2018年共颁布法规232部,“环境保护”类和“城乡建设和管理”类各占四成。(见图2)
图2 各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数量
2.设区的市地方环境法规的构成分析
本文以236部环境法规为样本,以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污染元素为主要划分依据,结合立法实际,加入“片区保护”[8]模块,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法规的构成展开分析。依据以上划分标准,236部环境法规中水污染防治法规有110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50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17部、片区保护法规37部、其他环境法规22部。(见图3)
图3 设区的市地方环境法规构成
从图3可以看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主要集中在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片区保护三个方面。其中水污染防治法规在全部236部环境法规中占将近一半,足见各地方立法机关对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www.xing528.com)
进一步以时间维度展开分析,我们发现2015—2016年,除水污染防治外,片区保护类环境法规更受地方立法机关青睐;2017年以来,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开始更加受到重视,法规数量及所占比例均稳步上升,且自2017年以来,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更具多样性,在“其他”类环境法规中,出现了综合性环境保护条例和噪声污染防治等专项法规。(见图4)
图4 设区的市地方环境法规分年构成
3.地方环境立法的区域失衡
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按区域因素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地方环境立法存在区域失衡的问题。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去除港澳台地区及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之后,按传统分区对剩下的27个省级行政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法规进行整理。其中,华北地区(河北、山西、内蒙古)共18部;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共19部;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福建)共88部;华南地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共73部;西南地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共20部;西北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共18部。(见图5)
图5 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区域分布情况
从法规数量来看,整体呈现从东往西递减的趋势。其中,华东地区和华南地区各占总数的1/3,3个立法数量达到20部的省份均位于以上2个地区(华南地区的广东、华东地区的山东和安徽,见图6),其他立法数量相对较多的省份也大多集中在华东和华南,如江苏、湖北等。从时间维度来看,2015—2016年基本属于华东地区与华南地区“一枝独秀”的状态,2017—2018年开始初步实现“遍地开花”。其中,河北、山西、陕西、新疆于2017年实现设区的市环境立法零的突破,黑龙江于2018年出现第一部设区的市环境法规。
图6 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省域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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