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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立法主体在“公布草案”时随意性较大,缺乏相应的较为明确的程序规定,也缺乏关于何种草案可以公开、何种必须公开的规定,因此草案公布随机性较大,流于形式。为了改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情况,相应的制度设计应当符合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保障参与者对信息的知情权,二是保证参与立法的主体之广泛性和真实性,三是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而且,对公众意见进行有效吸纳,也是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的方式之一。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的优化方案

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的前提和基础离不开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但目前我国的社会力量尚不成熟,国家与社会分权还处于进行时。从这个角度来说,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也是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契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义之一就是要有良好的社会自治,而提高公众地方立法参与度,不仅是推进民主立法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社会自治能力的途径之一。但在实践中,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中发挥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这首先表现在制度保障不足。我国2000年制定、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仅在第二章第三节中规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目前也只有部分省、市制定了立法听证条例、办法和规则。其次,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在实践中也存在无序参与的问题。地方立法主体在“公布草案”时随意性较大,缺乏相应的较为明确的程序规定,也缺乏关于何种草案可以公开、何种必须公开的规定,因此草案公布随机性较大,流于形式。最后是参与渠道和参与积极性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参与渠道是除选举人大代表这种间接参与方式之外的渠道,通常是地方立法机关主动向公众开放的渠道,例如目前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信访部门,召开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地方也开创性地推行网上立法听证[47],但总体而言,公众参与渠道仍不够畅通,现有的渠道和参与机制运行的有效性还不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响应地方立法也有所改进,但整个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和热情还不是很高,在有限的参与中还存在着盲目性等问题。

民主立法使得立法过程凝聚民意,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所立之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从而使得法律在适用中也更易被接受。为了改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情况,相应的制度设计应当符合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保障参与者对信息的知情权,二是保证参与立法的主体之广泛性和真实性,三是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具体而言,首先要使立法听证制度具有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立法听证的程序。《立法法》对立法听证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为了让立法听证制度发挥实效,尚需更具体、明确、完善的立法听证规则,对召开立法听证的主体、程序、监督反馈等事项加以规定。其次,改进草案公开制度,对草案何时公开、由谁公开、怎么公开等加以规范。为了解决目前草案公布中的随意性问题,应当明确立法草案的公开主体(通常为草案的制定者),明确公开的时间和方式等,并且为保证公开草案的效率和效果,相应的责任主体在公布草案时应当尽可能便于群众查看和提出意见、建议,例如将立法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设计成问卷调查,利用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方式,便于群众参与。再次,明确立法听证范围。听证活动是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在立法实践中,由于受到人员等各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的立法都举行听证,因此,立法听证也只是对必要的事项进行听证,也就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关系密切的,或者影响较大的立法事项应当举行立法听证。最后,要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之所以要举行立法听证,目的就在于提升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如果对立法听证参与人的意见“听而不纳”,立法听证的功能和目的就难以实现。而且,对公众意见进行有效吸纳,也是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的方式之一。虽然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解决好对公众意见的反馈问题,至少对促进公众参与立法是一个有益举措。(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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