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主体扩容实质上是中央与地方权力纵向配置的一个表现,影响着央地关系的稳定与紧张。我国改革过程中的分权战略削弱了中央的权力和职能,而同时地方自主发展势头正强、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持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态平衡对中央无疑是一项挑战和难题。应对之策在于逐渐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这一现实的基础在于改革过程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和逐渐完善,政治运行与经济运行渐趋独立化。在政治经济二元化体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将有望摆脱以往那种因经济与形势变化而陷入权力收放的循环怪圈;同时中央与地方职责权限范围更加清晰,从而可以促进两者关系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致力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要断政府管得过多、伸得过长的“手”,要让政府职能真正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21]。通过让政府还权于市场和社会,实现国家向社会的分权,可以使国家权力更加明晰,从而更便于在法律层面厘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即表明中央与地方权力纵向配置的改变。
地方立法主体扩容有现实的基础,但同时也必须是有序的,必须在保障中央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限度下进行。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构建从中央到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其中“令行禁止”强调的即是中央的权威。强调中央权威不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而是因为中央权威对于我国国家统一是十分必要的。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各地区的发展状况是较为均衡的“贫穷”,改革开放使得东部沿海地区搭上了发展的快车。由于一开始改革的战略重心在沿海地区,加之其他体系如价格体系的不合理,以能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加工为主的中西部地区双重价值流失,而以技术、深加工为主的东部地区则取得双重利润,由此我国的地区发展分为三个梯度: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当下不可忽视的国情之一,而这种不平衡很可能产生一种内部殖民主义(internalcolonialism)的现象,即落后地区产生了被发展地区剥削的感觉。[22]在国际政治中,地区间的“剥削”可能引起武力冲突,甚至导致战争,这从近代的战争史可见一斑。但在国内政治中,往往可以发挥中央权威的作用,通过协调化冲突为合作。但如果中央权威衰落,将有损其协调功能,那么地区间的矛盾将会加剧,导致国家的整合危机。因此,在强调分权思路的同时,必须保证中央权威,保证其“有力调控”;在扩大地方立法主体的同时,必须坚持维护法制统一的底线。这就意味着在放权的过程中,必须健全和完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以实现地方立法主体有序扩容,地方立法权行使不失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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