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我国地方立法权主体的扩容过程,可以发现经济因素始终与之相随。以“较大的市”为例,其享有地方立法权与它们的工业地位、区位优势是密切相关的。在19个“较大的市”当中,鞍山、大同等地具备煤炭、钢铁等资源优势,是重要的工业生产基地;青岛、宁波等地是沿海城市,具备良好的对外开放优势;重庆等地则是西南重镇。我国改革开放带来市场经济的繁荣,随之而来也产生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而改革开放政策一开始就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或者说全国并不是同步开放的,一些沿海地区因为具有区位优势而率先获得政策优势,东部沿海地区得以率先发展。在这种情形下,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各地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自然存在差异,对立法资源的需求自然也各有侧重。改革开放初期,沿海地区对于引进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方面的需求更加突出,而其他地区在这方面还少有甚至基本没有什么需求。对于这种情况,因地方立法主体更贴近当地的利益主体,也更易听到相应的利益诉求,从而能够将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通过法律表达出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确认合法利益,由当地的权力主体来制定规范无疑更为合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国统一的市场基本形成,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因此越来越多的经济发达城市申请成为“较大的市”。温州、南通、东莞等城市追求成为“较大的市”的动机之一,无疑是为了获得地方立法权,从而为解决社会治理新问题、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法律依据。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一定程度的立法权,无疑也是正视了现实中越来越多城市经济总量、城市规模、人口数量等方面的发展对立法权的需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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