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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论体系移植的困境及意义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以为,在未顾及甚至无视我国传统刑法文化,特别是刑法文化时代内涵的潜在影响,对我国犯罪论体系所作的以西方定罪标准为蓝本的“激变”式变更,不过是扬汤止沸之法,且在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将备受质疑。清末至民国期间,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念、制度激变式的引进,在我国传统刑法文化的消解下其常常进退维谷,且类似的影响在翻版苏联模式的定罪标准后亦存在,故不能不成为我国犯罪论体系变动中应警醒的。

论我国犯罪论体系移植的困境及意义

诚然,“不同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法律结构在内容上大体相同或相似”[92]。但源于各自的文化特色而孕育出的差异,是难以否定的事实。笔者以为,在未顾及甚至无视我国传统刑法文化,特别是刑法文化时代内涵的潜在影响,对我国犯罪论体系所作的以西方定罪标准为蓝本的“激变”式变更,不过是扬汤止沸之法,且在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将备受质疑。

我国耦合式的犯罪构成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在‘垂直’维度的政策指导下建立的,是在政治革命的大背景下发生的”[93],更多地非出于智慧的选择,而是强烈意识形态的指引。在当下企图凭借政策力量断然除旧布新,激变式地引进西方的定罪标准,未免过于武断,也有脱离实际之嫌。清末至民国期间,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念、制度激变式的引进,在我国传统刑法文化的消解下其常常进退维谷,且类似的影响在翻版苏联模式的定罪标准后亦存在,故不能不成为我国犯罪论体系变动中应警醒的。在德国,犯罪论发展的每一种体系,都必须从其精神史根源和前一阶段人们通过学术体系的重建而加以改造和克服的计划的联系中去解释。[94]因此,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演进,更多地依赖中西方之间、理论实务之间、不同观点学者之间的博弈,在利弊权衡中逐步确立基本方向。然而,备述现有的定罪标准尤其是耦合式的犯罪构成明显劣于西方的或不合时宜的论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均未达成共识。在理论上,“这些所谓新的犯罪论体系基本上就是在拷贝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的前提之下,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的换汤不换药式的改造。我们看不出上述体系的任何新的元素,看到的只是将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的重新排列组合;看不到根植于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之下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客观态度,看到的只是盲目的不负责任的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照搬”[95]。该批判精辟地指出了相关症结所在,且令人遗憾的是此种问题尚未有实质性改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阶层之间,随着构成要件理论的演进,严密的逻辑性已然不再清晰,层层递进业已演变成“层层交叉之后又再递进”。忽略具体案件中的正义性,减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能在刑事政策上确认为合法的体系性引导及对抽象概念的使用,是犯罪阶层体系中清晰可辨的弊端。[96]受德国刑法学绝对影响的日本犯罪论体系,具有强烈的唯体系论倾向,且该体系无论在二战前还是二战后,都难以自上而下地对刑罚权的任意发动现象进行批判,并为这种批判提供合理根据。[97]主张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定罪标准为模板对我国的作激变式变更,则因文化迥异及我国一直深受大陆法系影响,而支持者甚寡。在实务中,现行的定罪标准仍旧试图最大化地承载现有的理论成果,并积极应对现实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而激变前“必须在国内已做好了充分的知识上的准备和智识上的训练,这一点目前也难以说已经具备”[98]。否则西方定罪标准上现存的弊害不但被全面继受,而且本于我国客观情势而产生的新问题将大量涌现,故在整体上否定现行定罪标准的存在合理性,值得深思。当然,在刑法文化时代内涵的格局下,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在定罪标准上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成果,是人类理性的结晶,成为完善我国定罪标准可资借鉴的素材,是不应否定或抛弃的基本立场,由此,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演进,更应是一条日趋彰显人权的“渐变”之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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