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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文化中的传统定罪立场及其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原心定罪,是指董仲舒等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为决狱指导思想,从中总结出的审判原则,要求审理案件时,分析案情、定罪处罚,必须考察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主观方面,以契合现实的政治需要。即依据《春秋》的精神审理案件,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主观方面。这大体上是由《春秋》的功能决定的。

中国刑法文化中的传统定罪立场及其优化

所谓原心定罪,是指董仲舒等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为决狱指导思想,从中总结出的审判原则,要求审理案件时,分析案情、定罪处罚,必须考察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主观方面,以契合现实的政治需要。董仲舒是将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以儒为体,以法为用,德刑不偏废,是真正沟通德治、法治,融会儒法两家思想于一的实行家。[1]晋书·刑法志》载:“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其后,引经决狱者甚众,散见于《史记》《汉书》《后汉书》等列传中。如《史记·儒林列传》载:“(吕)步舒至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擅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春秋繁露·精华》载:“《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即依据《春秋》的精神审理案件,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等主观方面。若行为人动机不纯、目的邪恶,即使尚未着手犯罪或犯罪未遂,也要予以处罚;对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更要从重处罚;若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纯正,即使犯罪既遂,也可以“赦而不诛”或减轻刑罚。又载:“《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2]而“志善”与“志恶”的分水岭为基于现实政治需要、取舍后的《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凡符合现实政治需要和儒家道德准则的,便是“志善”,违背的则为“志恶”,即舍弃功利主义,而采取伦常主义。

在汉代,可用来作为判案依据的儒家经典主要有《诗》《书》《礼》《易》《春秋》等,其中以《春秋》最为常用。这大体上是由《春秋》的功能决定的。“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春秋》辩是非,故长于治人……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3](www.xing528.com)

任何一种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思想和制度,都不会是脱离时代的凭空设想。尽管自汉朝以来对“原心论罪”的评议褒贬不一,但置于特定的时空下,是批判还是还正,结合定罪制度,值得思考。笔者以为,原心论罪在扬弃客观归罪倾向的立场上,是值得褒扬的,但需警惕其过分强调“原其志”、弱化甚至虚化“本其事”易滑入主观归罪的危险,应还正“本其事”基础上的“原其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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