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关于定罪的基本立场主要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对立,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评价行为的不正当,是先主观后客观还是先客观后主观。西方刑法文化经历了古典时期,这是向封建主义的客观归罪、主观归罪进行清理的时期,经历了启蒙运动之后的西方刑法,越来越充满对个人权利的关注,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自此成为西方刑法文化的价值核心。西方古典刑事法学时期成为了后来自由主义刑法的同义词,这种理性法文化催生了先客观后主观的客观主义定罪立场。西方发达国家在自由主义的道路上走得十分彻底,甚至出现了一些过度自由化的现象,在面对新世纪各种经济、政治和社会矛盾,后自由主义、后现代化的刑法思想开始萌发,并受到追捧,因而也导致了一些偏主观主义的定罪思路,但整体而言,客观主义定罪立场仍然处于主导地位。与此相对,我国传统刑法文化属于心性主义,封建主义道德伦理色彩浓厚,并且没有得到彻底清理,像西方文化那样的启蒙思想、古典思想几近于无;进入20世纪,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自由主义文化并没有推广,在封建文化遗留不去、新的国家主义意识形态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国家本位、义务本位的社会统治文化成为刑法学建构的绝对主导。因此,中国刑法文化始终没有机会转变,甚至有些阶段还变本加厉起来。这样的刑法文化要求刑法为社会防卫、社会稳定服务,成为保护社会的工具,要求对行为人本身的危险“关爱有加”,对行为人的思想“洞若观火”,定罪先主观、主观先入为主、主观归罪成为常态立场。如何看待这种一如既往的主观主义定罪立场,其何以根深蒂固,我国当前是否继续从主观主义转向客观主义,尤其在取法欧陆刑法的西学东进背景下,如何实现这种转变,这都是尚未给出答案的问题。本课题接受“方法论法律文化观”,应用法律文化来解释定罪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寻找并应用中西文化传统中与刑法有关的比较典型的法律文化来对中西两种不同的定罪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因此,在中西刑法文化及其环境的比较视野中探寻中国定罪立场的去从是核心任务之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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