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从某种角度上讲,就是一部礼法关系的历史,从春秋战国的礼法对立到汉的礼法合流,终成德主刑辅这样的主流意识,一直绵延到清末。但在这个漫长的历程中,却有一股暗流一直隐含其中,直到今天仍影响着人们的刑罚观念,那就是漠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对应关系,而更多地关注德化和刑罚是否能使人弃恶从善,成为一谦谦君子,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倾向于目的刑、教育刑了(当然中国古代的主流是威慑刑,笔者这里只是探讨威慑刑之外倾向于主观主义目的刑、教育刑的这种思想对当今我国主观主义的影响)。所以,台湾学者王伯琦先生曾说:“这种以重心放在德教方面的先礼后刑、德主刑辅观念,随时间之经过而愈益根深蒂固,到清末《大清新刑律》颁定,笞杖等身体刑废除,死刑单用绞,充分表示宽大仁厚的精神,即不能不说是德主刑辅的力量,至于保安处分、假释缓刑等制度,在西洋虽已是从以自由意思为根据的报应刑或一般预防观念进至以社会责任为根据的危险性观念或特别预防观念的产物,但新刑律亦能很顺利很自然地采纳,亦不能不说是由于德主刑辅观念与之无意识的契合,所谓殊途同归也。”[52]
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三圣时期,据说尧“象以典刑”,虽关于象刑学界颇有争议,但有力说认为,这是指“当时只是在犯罪者的身体上放一个什么象征性的标志,以表示其人有罪,而不真正施加刑罚,目的是使之知耻而改过”[53]。而到了周朝提倡明德慎刑,文、武、成、宣诸朝都比较注意教化的作用,周康王明确宣布“毋庸杀之,姑惟教之”[54],而且根据《周礼》的记载,对于那些造成社会危害的应列入“五刑”的恶人,不仅要囚于“圜土”,而且要拘收劳役,以教化迁善。如果弃恶从善,则“不亏体”“不亏财”,即不用再施加肉刑也不处罚金了,颇有教育刑的意味。到了春秋战国时代,虽礼崩乐坏,但孔子仍然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5]。这成了儒家千百年来的信仰,坚信人性本善,只要教化得当,即可实现刑措之理想。荀子也坚持这样的主张,认为教化即行,便无法律刑罚的需要,“故上好礼仪,尚贤使能,无贪利之心,则下亦将辞让,致忠信,而谨于臣子矣……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老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百姓莫敢不顺上之法,象上之志,而劝上之事,而安乐之矣”[56]。儒家这种以教化变化人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自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判裁所能办到。[57]虽法家反对教化,主张法治,用刑罚来禁奸止非。如商鞅云:“夫刑者所以禁邪也,所以止奸也。”[58]韩非云:“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而罚加乎奸乎者也。”[59]但是他们没有过多地关注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并不认为刑罚自身有其独立的价值,只是把刑罚作为一种工具,以达到禁非止恶、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此理念主导了秦朝的法观念。
到了西汉,大儒董仲舒用阴阳五行理论把先秦儒家和法家结合起来,他以德刑与阴阳四时比拟刑、德不可偏废,就像不能有阴而无阳,有春夏无秋冬一样。他说:“王者欲有所作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阴入伏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功。”“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由此言之,天人之征,古今之道也。”[60]他认为法律有其不同于教化的功能,所以必须把刑、德结合起来,这是对于先秦儒家和法家的调和,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谁主谁从的问题了,董仲舒仍然应用阴阳五行理论阐释了应该德主刑辅,他说:“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当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岁成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今废先王之德教而官,而独任执法之吏以治民,毋乃任刑之意欤?”[61]这里的德主刑辅,有观点认为,“德”指道德,“刑”是刑罚,也就是在达到同一目的的前提下,道德优于刑罚。但这种解释方法只是望文生义而没有立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场域中去理解德主刑辅。中国古代尊奉儒家,而儒家以道德为本,任何行为规范都以实现道德为目的,这在上文已有论述,所以,在古代,道德是目的,而刑罚是手段,一目的一手段,两者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说优劣之分了,这就相当于一个石头与一块钢对比哪个重一样,这种对比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因为违背了同一律,所以,这里的“德”是指教化,而“刑”指“刑罚”,教化和刑罚都是手段,这样首先在逻辑上就是可行的。因为教化与刑罚都为手段,都为实现道德服务。其实这种思想在孔子之后的儒家就有体现,孟子曾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62],这就把德与刑并列起来了,表示二者不可偏废、折中的态度。后荀子常把德刑礼法相提并论,在他的思想中并不排斥刑,他说:“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人民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63]所以,法家代表韩非、李斯都是他的学生,这就不足为奇了。有了先秦儒家的思想渊源,再加上董仲舒的论证,德主刑辅在汉儒中获得了普遍的认可。刘向说:“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为助治也。”而荀悦更是认为,社会上有一部分可以受教化的熏染而为善,另一部分虽然冥顽不灵,必须畏惧刑法的制裁而不敢为恶,还有一部分须教刑兼施。汉以后的儒家都是坚持德主刑辅,诸葛亮、王安石都持此观点,就连纯儒朱熹也主张德主刑辅,总之,当年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生们引礼入法,用儒家经义悄然置换法家思想,并没有引起大的思想动荡,只不过刑罚从独尊的地位退居为教化的辅助工具,甚至有时成为教化的一种方式,这种观念直到清末未曾改变。又因为儒家是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所以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这种德主刑辅的思想被广为传播,为人们所熟知,生活于其中而不自知。所以中国几千年来不论立法者、司法者还是普通民众,都浸淫在这种观念中,正如上文所述,这种思想与目的刑、教育刑有所暗合,关注人而非行为,重教化而非报应,把刑罚作为工具去实现其认为正当的目的,还产生了类似缓刑、假释这样的制度,并且官员在审理案件中以劝善认恶为己任,用教化的方式消除其再犯的可能性。[64]“司法过程便成了宣教活动,法庭则是教化的场所。”[65]
最早关于类似缓刑免刑的记载是晋咸和二年勾容令孔恢罪至弃市,诏曰:“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可悯之。”[66]后在北魏时期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更无其他成年子孙,又旁无期亲者,可具状上请。唐以后历代皆仿此遗制明定于法典中。唐、宋、元、明、清律犯死罪而非不赦重罪,直系尊亲属老,或笃疾应侍,家无成丁者,皆可上请,准或不准皆由皇帝裁决。[67]例如,元延祐元年三月,晋淧民侯喜儿昆弟五人,亦坐法当死,帝钦曰:彼一家不幸,而有是事,其择情轻者一人杖之,俾养父母,毋绝其祀。[68]同样的规定也存在于清律中,若兄弟不止一人俱死罪,则只许存留一人养亲。通常是留下罪轻的一个,若兄弟二人,一拟斩,一拟绞,便准将绞犯留养。[69]除了犯死罪的可以留养外,判处徒流罪,因为子孙在刑期期间也不能侍养,所以也有缓刑方面的规定。魏《法例律》,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侍养者,鞭笞留养,亲终从流,不在原赦之列。[70]此后的唐宋元明清都有类似的规定,而且规定是越来越宽容,例如唐宋期间,当侍养的祖父母或父母去世,犯人仍须再服刑,而到了明清,则留养之后,亲终也不用其服刑了。在清《刑案汇览》这套作为中国古代分类最为详细的案例编纂的书中,犯罪存留养亲的案例相当多,下试举两例:
川督奏:沈现顺杀死一家二命,拟以斩枭,沈现宇从而加功,拟以绞候。该督奏称,该犯父母现存弟兄二人,俱拟正法,例得存留一人养亲等语。相应照例声明,请旨定夺。倘蒙圣恩,将加功拟绞之沈现宇准留养亲,臣部行文该督,将沈现宇照例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准其存留养亲。奉旨:准其照例留养。(嘉庆二十年案)[71]
陕西司查此案袁文义推跌陈世耀身死,因嫁母金氏年逾七十,声请留养。查子为嫁母救护情切,殴毙人命,准其照例减等,业经办过有案, 则嫁母年老声请留养,亦可援照办理。且留养之案,系圣朝格外开恩,原悯其老病无依,特加矜恤,虽其母已再醮,义绝于父,而该犯始则随母改嫁,继复奉母归家侍养二十余年,若不准其留养,便孤病老妇反哺无人, 殊堪矜悯。既据该督声请留养,似应照覆。(嘉庆五年说帖)[72]
虽然我国古代的这种类似缓刑的存留养亲是为了维护儒家所提倡的“孝”而设立的,与缓刑的精神实质大相径庭,但是在附条件不执行上则是一致的,所以,正如王伯琦先生所言,国人对于目的刑的这些制度接受起来很是容易。(www.xing528.com)
而关于古代官员用教化的方式消除罪犯的再犯可能性,使其改恶从善,在历史上有许多例子,现举三例,以资考证。
仇览少为书生,选为亭长,亭人陈元之母告元不孝,览以为教化未至,亲到元家与其母子饮,为陈说人伦孝行,与《孝经》一卷,使诵读之。元深自痛悔,母子相泣,元于是改行为孝子。[73]
韦景骏为贵乡令。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无天分。汝幸在温清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垂涕呜咽,取《孝经》付令习读。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慈孝。[74]
况逵为光泽县尹,有兄弟争田。逵授以《伐木》之章,亲为讽咏解说。于是兄弟皆感涕求解,知争田为深耻。[75]
总之,因为德主刑辅的思想深入人心,并在当代仍有影响,所以目的刑、教育刑对国人而言在形式上并不陌生,毕竟一个生活在黑暗中的人,接受灰色比白色要容易些,因为有些熟悉的东西在里面。诚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儒家主张以礼为本,以法为用,重德轻刑,这导致伦理与法律融为一体,导致刑罚重视人的内心,因而片面强调对犯人的教育改善,这可谓特殊预防”[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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