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所谓取得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存续行使权利的外观,由此可以取得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救济保全证据的混乱,追求法的稳定性。根据不同的对象,取得时效可分为不动产取得时效和动产取得时效。不动产取得时效,又分为登记取得时效和占有取得时效。
(二)不动产取得时效
1.共同要件
(1)须有占有
占有是以具有所有的意思而为的自主占有,并且是平稳、公然的占有。
(2)占有须继续经过一定的期间
登记取得时效还要求占有人的善意、无过失。因为对无过失无法进行推定,应由主张取得时效的权利人举证。
2.占有取得时效
占有取得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平稳、公然地占有不动产的人经过20年后,因办理登记而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占有取得时效期间为20年。因占有取得时效与登记不相符合,所以登记成了一个问题。《民法》规定,占有取得时效须登记才能生效。通说与判例认为这是第187条的例外规定,因此有权取得所有权的人即使具备了除登记外的其他时效取得要件,也不能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只能取得登记请求权。[2]行使登记请求权后才能取得所有权。(www.xing528.com)
对于占有取得时效来说,只有登记后才能取得所有权,并且其效果溯及至占有之时。占有取得时效的效果,并非立即发生,而是根据《民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先取得债权性的登记请求权,然后依登记取得所有权。
3.不动产登记簿取得时效
不动产登记簿取得时效是指登记名义人以所有的意思,平稳、公然、善意且无过失地占有不动产,超过10年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制度。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取得时效,因时效取得人已经在登记簿上登记为名义人,所以登记并不是要件。
4.效果
(1)在具备上述要件时,登记簿取得时效的占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占有取得时效发生登记请求权,权利人行使登记请求而进行登记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为保护占有人的利益,不动产取得时效溯及至占有开始之时。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动产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平稳、公然、善意且无过失地占有超过5年,可以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其他情形需超过10年,可取得所有权。因为有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在现实中极少用到动产取得时效。为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动产取得时效的效力溯及至占有开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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