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不论占有人有无本权,为保护占有自身而承认的一种物权请求权。
通说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但是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物权请求权。在作为物权内容的“应然状态”受到“现存状态”的妨害时,以物权请求权恢复到“应然状态”为其主要内容。与此相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以保护“现存状态”为其目的,且不问“现存状态”是否与“应然状态”一致。[4]虽然有这些区别,但是应将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物权请求权对待。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类型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在占有物受到侵害时,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向侵夺人或者其概括继受人请求返还。对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该权利,但是继受人为恶意时除外,并且这一请求权需在被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
2.占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
这是以除侵夺以外的方法侵害占有时,请求排除妨害的一种权利。妨害排除请求权不仅可以向妨害人,也可以向妨害状态支配范围内的一切人行使,且须在妨害结束1年内行使。在因施工致占有受到妨害的情形下,如果开工经过1年或工程已竣工的,不得请求排除妨害。
3.占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www.xing528.com)
在占有受到妨害时,向妨害人请求预防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间并无限制,但对因施工致占有存在受妨害之虞的,在开工经过1年或竣工后不得行使。
(三)自力救济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是不能及时受到国家保护或在紧急情形下,个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维护权利的方法。
1.自力防御权
占有人对不当侵夺与妨害占有的行为,可以进行自力防卫。如果侵夺或妨害占有的侵权行为尚未结束,且占有尚未被完全侵夺,占有人有权以自己的力量对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2.自力夺回权
占有物被侵夺时,占有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夺回该物。当动产被侵夺时,应在加害人在场或可追及时才能夺回;当不动产的占有被侵夺时,应在侵夺当时排除加害人的占有而恢复对物的占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