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动产是指动产的善意取得。《民法》虽然不承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但是承认交付的公信力,因此可以善意取得动产。《民法》第249条至第251条是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
1.客体
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对于作为动产的金钱,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有不同的观点。船舶、航空器、汽车等以登记或注册为公示方法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定。以标识方法作为公示方法的地上物亦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定。但是被砍伐的林木或已分离的果实等,可以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
2.出让人要件
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代理人处分他人所有的动产的,受让人误认为其有权处分时,不适用善意取得。
3.动产的出让行为
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存在有效的交易行为。原始取得或因继承、概括继承等方式取得动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
4.受让人要件
(1)受让人需善意、无过失。受让人不仅在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善意、无过失,并且受让标的物时也应是善意、无过失。判例也采这种观点。[7](www.xing528.com)
(2)需平稳、公然地受让标的物。
5.应取得占有
受让人应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因现实交付、简易交付而占有标的物时,可以承认善意取得。但是以占有改定和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方式取得占有时,对于能否善意取得有一些不同的观点。判例否认可以基于占有改定的方式善意取得。[8]但是关于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情形,判例持较为肯定的态度。[9]
6.动产不得为盗窃物或遗失物
(二)善意取得的效果
可以善意取得的权利为所有权和质权(第249条、第343条)。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因为善意取得人不是基于出让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所以是原始取得。
(三)盗窃物、遗失物的问题
在动产为盗窃物或遗失物时,即使具备善意取得要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受让人返还(第250条)。这是因为在标的物并不是依权利人的意思而脱离其占有时,比起动态交易关系的安全更应该保护权利人的静态关系的安全。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在公开市场或从出售同类物品的商人处善意买受盗窃物、遗失物的,受害人或遗失人偿付受让人所给付的价款后,可以请求返还其物(第251条)。如果被盗或遗失的是金钱,则不适用有关盗窃物、遗失物的规则(第250条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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