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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即使没有登记,亦发生法律上的变动效果。因此成立要件主义针对的是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继承继承人在开始继承时,概括继承与被继承人财产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

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优化建议

(一)原则

根据《民法》第187条规定,因继承、公用征收、判决、拍卖及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此时,即使没有登记,亦发生法律上的变动效果。因此成立要件主义针对的是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继承

继承人在开始继承时,概括继承与被继承人财产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第1005条)。

2.公用征收

公用征收是为了公益事业,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取得国民的土地所有权等特定财产权的行为。公用征收包括企业家与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协议征收和根据土地征收委员会的裁决成立的裁决征收。对于前者,协议上规定的时期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时期;对于后者,在裁决中规定的征收期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日期。

3.判决

此处的判决仅指形成判决。(www.xing528.com)

4.拍卖

拍卖包括私人之间的拍卖和国家机关进行的公拍卖。《民法》第187条的拍卖是指公拍卖。

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这里的“法律”指广义上的法律。如果不作广义解释,则不能成立习惯法上的物权。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包括对新建建筑物所有权的取得、法定地上权的取得、墓地基地权的取得、习惯法上的法定地上权的取得、用益物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抵押权因被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法定代位引起的抵押权的转移、因混同的物权消灭、归属财产处理法中的财产管理机关的出卖行为等。[4]

(二)例外

根据《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如果基于占有取得时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应进行登记。这是第187条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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