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及其特别法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物权类型:
(一)《民法》中的物权
《民法》规定了占有权、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传贳权、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八种物权。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本权与占有权
《民法》上的物权,可以先分为本权与占有权。占有权是不论有无支配物的法律上权源,都以保护事实上支配物的状态为目的的物权。本权是指不论事实上是否支配物,都“可以支配物的权利”。
2.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本权包括所有权与定限物权。所有权是可以全面支配物的权利,定限物权是仅支配物的部分价值的权利。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定限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支配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根据《民法》规定,地上权、地役权、传贳权属于用益物权;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传贳权本质上虽然属于用益物权,但是其同时具有一定的担保物权性质。(www.xing528.com)
(二)特别法上的物权
1.《商法》上的物权
《商法》规定了商事留置权(第58条、第91条等)、商事质权(第59条)、股份质权(第338条)、船舶抵押权(第871条)、船舶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第851条)等权利。
2.其他特别法上的物权
多个特别法规定了农地抵押权、树木抵押权、工厂抵押权、矿业财团抵押权、建设机械抵押权、小型船舶抵押权、汽车抵押权、航空器抵押权等。《假登记担保法》规定了假登记担保权与部分让与担保权。
(三)习惯法上的物权
学界通常认为,习惯法上的物权包括坟墓基地权、习惯法上的法定地上权。关于让与担保,有些学者认为是一种习惯法上的物权。但是也有人认为,让与担保不应属于物权,而是一种采取所有权转移形式的变异担保,并且是判例承认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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