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物权法的内容、法源与优势

物权法的内容、法源与优势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留置权、质权、抵押权被称为担保物权,是以确保清偿债务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支配所有权权能中的交换价值的权利。(二)法源除《民法典》物权编外,还有一些属于实质性物权法的特别法。但是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且物权法中一些法条也明确规定了习惯法优先于成文法。

物权法的内容、法源与优势

(一)内容

韩国民法中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的第二编,即《民法典》第185条至第372条。《民法典》物权编分为总则、占有权、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传贳权、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1)总则规定物权法定主义(第185条)、物权的变动(第186条至第190条)和物权消灭原因中的混同(第191条)。其中,物权变动相关法律规定在整个物权法领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却仅有五个法律条文。

(2)在实际占有某物时(即正在占有时),法律对这一状态规定了多个法律效果,占有权(第192条及以下条款)是作为这些效果的根源的权利。物权是对物“可以支配的权利”,即观念性权利,而占有权是以“现在支配的事实”为基础的权利。

(3)所有权(第211条及以下条款)是可以全面支配某物的权利。换言之,所有权是可以全面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权利,是私有财产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法的基础。

(4)地上权(第279条及以下条款)、地役权(第291条及以下条款)、传贳权(第303条及以下条款)被称为用益物权。留置权(第320条及以下条款)、质权(第329条及以下条款)、抵押权(第356条及以下条款)被称为担保物权,是以确保清偿债务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支配所有权权能中的交换价值的权利。[1](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传贳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是其本质是用益物权。只有在传贳权消灭时,为确保传贳权人取得传贳金,才会承认其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传贳权的担保物权性质表现为保护传贳权人利益,因此传贳权才具有附属性。

(二)法源

除《民法典》物权编外,还有一些属于实质性物权法的特别法。民法体系中有诸多特别法:第一,关于一般物权及用益物权的有《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特别措施法》《不动产实名登记法》《集合建筑物所有及管理法》《住宅租赁保护法》等;第二,有关担保物权的法律,有以调整非典型担保制度为目的的《假登记担保法》。除此之外,较为重要的法律还有承认财团抵押的《工厂抵押法》《矿业财团抵押法》和《汽车抵押法》《航空器抵押法》《建筑机械抵押法》等。[2]

习惯法也是物权法的重要法源。但是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且物权法中一些法条也明确规定了习惯法优先于成文法。关于判例是否为法源,在学说上存在分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