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消灭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第168条及其以下条款详细规定了有关消灭时效中断的内容,并将这些规定准用于取得时效。
(二)事由
消灭时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断。
1.请求(第168条第1项)
行使权利时中断消灭时效。其中包括以下几种:
(1)裁判上的请求
裁判上的请求是指起诉。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发生裁判上的请求。被告人应诉也属于裁判上的请求。[37]但是刑事诉讼[38]与行政诉讼不能作为裁判上的请求。[39]诉讼不予受理、驳回或撤回的,裁判上的请求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第170条第1款)。但是在上述情形,如果在6个月内有裁判上的请求、参加破产程序、扣押或假扣押、假处分的,视为时效因最初的裁判上的请求而中断(第170条第2款)。
(2)参加破产程序
债权人为参加破产财团的分配而申报债权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32条第2项)。但是债权人撤销申报或该申报被驳回的,参加破产程序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第171条)。
(3)支付令
支付令因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假执行而丧失效力的,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第172条)。向管辖法院递交支付令申请书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www.xing528.com)
(4)和解传唤及任意出席
在申请和解时发生消灭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接受申请的法院传唤相对人时,相对人未出席或未达成和解,并且未在1个月内起诉的,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任意出席的情形下未达成和解的,亦同(第173条)。
(5)催告
未在6个月内实施裁判上请求、参加破产程序、和解传唤、任意出席、扣押或假扣押、假处分的,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第174条)。可以看出,催告的意义在于为起诉争取6个月的延期时间。
2.扣押与假扣押
扣押是根据确定判决及其他执行权源进行的强制执行(《民事执行法》第24条)。假扣押与假处分是保全强制执行的手段,也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民事执行法》第276条)。扣押、假扣押、假处分,依权利人的请求或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撤销的,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第175条)。扣押、假扣押、假处分未对时效受益人作出的,在未通知时效受益人时,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第176条)。
3.承认
承认是受到时效利益的当事人向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的人表示承认相对人的权利的行为。承认的性质为观念通知,承认无须特殊的方式,因此可以采取默示和明示方式。[40]具有时效中断效力的承认,无须享有对相对人权利的处分能力或权限(第177条)。
(三)时效中断的效力
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时效自中断事由终止时起重新计算(第178条第1款)。根据前款规定,因裁判上的请求而中断的时效,自裁判确定时起重新计算(第17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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