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是当事人可以行使权利的状态下不行使权利而经过一段时间发生权利消灭效果的制度。须满足以下要件:
(一)权利须罹于消灭时效
通常情况下,何种权利罹于消灭时效主要由立法来决定。一般认为,债权罹于消灭时效。《民法》认为,除所有权外的其他财产权都罹于消灭时效。第162条明文规定债权、除所有权外的财产权罹于消灭时效。在其他财产权中,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不罹于消灭时效。此外,占有权[34]、相邻权、担保物权等都不罹于消灭时效。
(二)不行使权利
在可以行使权利的状态下不行使权利达到一定期间时消灭时效完成。消灭时效自权利可以行使时起算。以不作为为标的的债权的消灭时效,自实施违反行为时起算(第166条)。因此在不能行使权利时,消灭时效不经过。权利行使障碍分为“法律障碍”与“事实障碍”。由于前者对消灭时效的起算有影响,[35]因此权利人不知有权利,同时对不知有无过失等因素不影响消灭时效的经过,但是也有例外判决。例如,与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相关的判例中,原则上消灭时效应自发生保险事故之时起算,但是客观上不能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从保险金请求权人已知或可知保险事故之时起算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36]
(三)不行使权利的期间
不行使权利的期间须经过一定的期间。这个期间依权利类型而不同。
1.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
原则上,普通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为10年(第162条第1款)。因商行为发生的债权为5年(《商法》第64条)。
2.适用3年消灭时效期间的债权(第163条)
(1)利息、扶养费、工资、使用费及其他以一年内的期间定期支付金钱或物品为标的的债权。
(2)有关医师、助产师、护士、药剂师的治疗、劳务及配药的债权。(www.xing528.com)
(3)有关承揽人、工程师及其他从事工程设计或监督人的工程的债权。
(4)请求律师、辩理士、公证员、注册会计师及法务士,返还其因职务而保管的书面文件的债权。
(5)有关律师、辩理士、公证员、注册会计师及法务士职务相关的债权。
(6)生产商与商人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价款。
(7)有关手工业者及制造人业务的债权。
3.适用1年消灭时效期间的债权(第164条)
(1)旅馆、饭店、租赁场地、娱乐场的住宿费、餐饮费、场地费、入场费、消费品的对价及替代金。
(2)衣服、寝具、葬具及其他动产的使用费。
(3)劳务人、演艺人的工资及为其提供的物品的对价债权。
(4)校长、塾长、教师对学生及学徒工的教育、衣食、住宿费的债权。
4.债权与除所有权外的其他财产权的消灭时效为20年(第16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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