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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原则及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第137条至第146条对意思表示的无效与可撤销作了一般规定。第137条规定,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认定为全部无效。即生效的法律行为溯及至成立时消灭。因为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已履行的,应恢复原状。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被追认后确定有效。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通常认为有追认事实时,不问撤销权人有无追认意思,法律直接认定已进行了追认,此为法定追认。

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原则及优化

(一)绪说

民法》规定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并且将未具备这些要件的法律行为作为无效或撤销来对待。《民法》第137条至第146条对意思表示的无效与可撤销作了一般规定。无效与可撤销最重要的区别是只有在特定人主张撤销时,法律行为才能被撤销。与此相对,对于法律行为的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直接由法律规定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虽然有这些区别,但是在何种情形下认为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却是法律的政策性问题。

(二)法律行为的无效

1.意义

法律行为成立始起确定不发生法律效果的就是无效,这仅仅是一般性原则。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法律行为无效,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有时对特定人不能主张无效,这种情形称为相对无效。

2.效果

法律行为无效时不按照法律行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不得根据无效的法律行为要求改变现状,同时也不能要求维持现状。例如,无效的法律行为为债权行为时,不能成立债权;如果是物权行为,则不发生物权变动。如果依无效的行为已经履行义务,则会发生不当得利问题,不需要考虑不法原因给付问题。

3.无效的类型

(1)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法律行为的无效可以向任何人主张,这种无效称为绝对无效。例如,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等。可以对特定人主张的无效,就是相对无效。例如,虚伪表示无效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此外,法律行为一开始无效,但是之后被追认或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后成为有效的情形,称为效力待定。

(2)当然无效与裁判无效

原则上法律行为符合无效的要件时,无需其他行为或程序,当然发生无效的效力。但是无效的结果对第三人有重大影响时,须经过裁判程序后才能发生无效的效力。这种无效相对于当然无效,称为裁判上无效。

(3)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法律行为的内容全部无效的,称为全部无效。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内容无效的,称为部分无效。第137条规定,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认定为全部无效。但可以认定为,即使没有该无效部分,也仍然实施该法律行为的,其余部分有效。根据此规定,如果想承认部分无效,法律行为的内容应为可分。只有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知道法律行为的一部分为无效的,才能适用第137条但书规定。[30]

4.无效行为的追认

无效法律行为不得追认为有效(第139条主文),但是当事人明知其无效而追认的,视为新的法律行为(第139条但书)。其中,违反公序良俗及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即使经过追认具备新的法律行为的要件,也不能变成有效的法律行为。

5.无效行为的转换(www.xing528.com)

如果无效的法律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这种行为转换为有效,称为无效行为的转换。例如,虽然设定地上权的合同为无效,但是将其作为土地租赁合同时为有效。如果无效法律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且可以认为如果当事人知道该行为无效,则欲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则作为其他法律行为生效(第138条)。

(三)法律行为的撤销

1.意义

实施法律行为时有可撤销事由的,将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溯及至成立之时,而消灭的意思表示就是撤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错误、欺诈、胁迫的法律行为。第140条及之后的法条规定了有关撤销的内容,但这些规定都是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及错误、欺诈、胁迫相关的法条。

2.撤销权

第140条规定,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因错误或欺诈、胁迫而进行意思表示的人及其代理人、继受人才能撤销法律行为。

3.撤销方式

因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所以可依单方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撤销无需特殊的方式,明示及默示均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相对人确定的,应向该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第142条)。

4.撤销的效果

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第141条主文)。即生效的法律行为溯及至成立时消灭。这就是撤销的溯及效力。但是为了交易安全,《民法》规定因错误、欺诈、胁迫而撤销的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为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已履行的,应恢复原状。限制行为能力人仅在其获得的利益现存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第141条但书)。

5.法律行为的追认

追认是指不撤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被追认后确定有效。换言之,此为撤销权的抛弃。可以追认的是撤销权人,并且只能在可撤销原因消灭之后才能追认(第144条第1款)。但是在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追认时除外(第144条第2款)。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经追认,不得撤销,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第143条第1款)。

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通常认为有追认事实时,不问撤销权人有无追认意思,法律直接认定已进行了追认,此为法定追认。被认为有追认的事实包括以下几种:全部或部分履行、请求履行、更改、提供担保、全部或部分转让因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权利、强制执行(第145条)。

6.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应在可追认之日起3年内,或自实施法律行为之日起10年内行使。此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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