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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公示和监督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人的公示法人公示的目的在于使第三人知悉法人的存在,以确保交易安全。为此《民法》要求法人应登记相关事项,并作成财产清单和社员名册。(二)法人的监督由许可设立的主管机关行使监督权。法院检查、监督法人的解散与清算。为做好对法人的监督,监督机关享有撤销许可、解任清算人等权限,但也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即法人的理事、监事或清算人怠于履行职责时会受到处罚(罚款)。

法人的公示和监督措施

(一)法人的公示

法人公示的目的在于使第三人知悉法人的存在,以确保交易安全。有关法人的章程、财产状况、社员等的信息对于交易相对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民法》要求法人应登记相关事项,并作成财产清单和社员名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分所地设置及移转登记、变更登记、解散登记等。

(二)法人的监督

由许可设立的主管机关行使监督权(第37条)。监督的内容是有关法人业务及财产状况的检查、设立许可的撤销等(第38条)。

法院检查、监督法人的解散与清算。为做好对法人的监督,监督机关享有撤销许可、解任清算人等权限,但也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即法人的理事、监事或清算人怠于履行职责时会受到处罚(罚款)(第97条)。

【注释】

[1]参见[韩]金相容:《民法总则》,HS media 2009年版,第142页;[韩]李英俊:《民法总则》,博英社2007年版,第850页。

[2]参见[韩]高翔龙:《民法总则》,法文社2003年版,第78页;[韩]郭润直、金载亨:《民法总则》,博英社2013年版,第102页;[韩]宋德洙:《新民法讲议》,博英社2017年版,第351页。

[3]参见大判1976.9.14,76DA1365.

[4]参见[韩]郭润直、金载亨:《民法总则》,博英社2013年版,第105页。(www.xing528.com)

[5]参见《家族登记法》第84条第1款、第85条。

[6]参见大决1995.7.5,94SEU26.

[7]参见大判1998.8.21,98DA8974.

[8]参见大判1970.2.24,69DA1568.

[9]韩国于2011年3月7日修改了行为能力制度。删除了禁治产、限定治产等规定,制定了成年监护制度。同时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制度,将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限定被监护人(例外情形)规定为狭义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广义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还包括特定被监护人。

[10]韩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宣告死亡制度,只规定了“不在者”与“失踪人”。此处的“不在者”相当于中国法的“失踪人”;“失踪人”相当于中国法的“宣告死亡人”。为了符合中文的习惯,本书用“失踪人”指代“不在者”;用“宣告死亡人”指代“失踪人”。

[11]参见[韩]郭润直、金载亨:《民法总则》,博英社2013年版,第161页。

[12]参见[韩]郭润直、金载亨:《民法总则》,博英社2013年版,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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