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7月17日颁布韩国宪法后,继而着手制定了韩国民法典。1948年9月15日,韩国政府以总统令第4号公布《法典编纂委员会职制》,以法律实务专家和法学教授为主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并且开始完善法律体系。法典编纂委员会制定了《民法典编纂纲要》及《民法亲属继承编编纂纲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民法典。历时四年零七个月完成了民法典草案,并于1954年10月26日作为政府法律案提交国会。国会司法委员会组成小委员会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预备审议,并形成了《民法典审议录》。小委员会的修正案再次提交国会后,国会又修改了修正案,并决议通过了民法典。1958年2月22日,以法律第471号予以公布了民法典,并于196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当时颁布的民法典正文共1111条,附则为28条。后期,法典经过多次修改,现行民法典由1118条正文及2条附则构成。
韩国在制定民法典草案时,参考了大量的外国民法典。韩国民法典以日本民法典为基础,这是不争的事实。即除物权法中的一些内容外,财产法部分的内容是修改及弥补了日本民法的不足后制定的。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剔除了日本民法中的法国法因素,增加了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及债务法中的制度和规定。因此,韩国民法比日本民法更接近于德国民法。可以说,在财产法领域,韩国民法继受了日本民法与德国民法。
在家族法及继承法领域,韩国民法几乎未受日本民法及其他国家近代民法的影响。因为在制定民法典时考虑到韩国固有的传统与习俗,所以民法典的亲属继承编保留了诸多传统因素。但当时基于平衡传统与民主主义这一理念,故留下了一些问题。换言之,韩国民法典中的亲属继承编未能反映新时代的要求,但是经过多次修改,亲属继承编也正在慢慢褪去原先存在的不合时宜的因素,走向了现代化。(www.xing528.com)
总之,为了尽快实现现代化及追赶发达国家的法典化趋势,韩国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参考了各国民法典,但是缺乏有效深入的研究,又因为经历了战乱,因此即使制定出来的民法典具备民法典的形式,其实质内容也未能摆脱日本民法的影响。例如,其按照日本民法学者的主张拟定了民法典草案的诸多内容,且继续沿用了日本的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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