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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的特点需求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更是如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所寻求的是请求人民法院介入,依法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以获取执行名义,并借助于该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特点要求申请费用应按件收取,而不应按标的金额成比例收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具体申请费用交纳标准应由相关立法作出统一规定。[16]《孝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暂行办法》,第6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的特点需求

当事人将矛盾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矛盾纠纷的解决主要是审查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明晰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确定了。通常来说,一个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与该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大小没有直接的关系。一个简单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的金额可能是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而一个诉讼标的额几千元、数万元的案件,可能包含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多种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本质上,诉讼费用并不是对法院审查案件法律关系所付出劳动成本的认定,标的金额大的案件耗费的司法资源未必就多,不应当按标的金额成比例收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更是如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所寻求的是请求人民法院介入,依法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以获取执行名义,并借助于该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时,只需根据非讼案件中形式审查的通常标准进行,依当事人提供的、客观存在的形式证据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审查,达到“形式上的正确”,[43]从而排除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即可,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言词辩论,无须对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否存在或者其法律要件是否确定作实质上的探究,无须法官自由心证的介入。因此,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特点要求申请费用应按件收取,而不应按标的金额成比例收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具体申请费用交纳标准应由相关立法作出统一规定。收费数额上,考虑到我国地域差距较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可借鉴清末法制改革中“讼费列有专条”且允许各地“斟酌增减”的做法,[44]规定一定幅度的交纳标准,如100元至500元,同时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切合各地实际的交纳标准。如此,既解决了立法统一性与各地实际情况差别性之间的矛盾,又考虑了各地司法审判情况的复杂性,同时还增加了收费的可操作性,限制了人民法院收费的自由裁量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左卫民等:《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3]廖永安等:《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浙高法[2012]396号)第7条第1款。

[6]参见《孝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暂行办法》第6条;胡买梅:“关于担保物权实现之诉受理的几点思考”,载http://www.jsfy.gov.cn/llyj/gdjc/2013/05/21162738119.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10日。

[7]参见徐秀芳:“浅析如何审查受理实现担保物权之诉”,载http://www.jsfy.gov.cn/llyj/gdjc/2013/05/29163256957.html,访问时间:2016年1月10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4条第1款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9]我国诉讼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另一部分是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该部分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的规定,该部分费用由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对于第二部分费用,实践中大多没有争议,一般以实际支出为准,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可。争论颇多的是案件的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如何交纳。基于此,本章主要探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费用问题。

[10]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283页。

[11]参见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1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1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4]参见李林启:“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性质”,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1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浙高法[2012]396号),第7条第1款。

[16]《孝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暂行办法》,第6条。

[17]参见徐秀芳:“浅析如何审查受理实现担保物权之诉”,载http://www.jsfy.gov.cn/llyj/gdjc/2013/05/29163256957.html,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2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4条第1款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19]沈永德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49页。

[20]参见“葛某国与林某勇、郑某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舟普商特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

[21]参见“安吉博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某华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3)湖安商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www.xing528.com)

[22]参见“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申请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商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23]如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网显示,溧水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取诉讼费;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网显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无须缴纳任何诉讼费用。且2015年2月4日《民诉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不收取申请费用。

[24]参见“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淮阴支行与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特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

[25]该案中,申请人黄某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申请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申请费用。浦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处理。参见“黄某祥与赵某钢、石某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金浦商特字第102号。

[26]如“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杨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特字第00055号民事裁定书。

[27]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孔某泉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中,法院裁定:“本案受理费27740元,减半收取13870元,由孔金泉、孟淼英负担。”参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瓜商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28]参见“马某川与陈某同(才)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裁定书。

[29]参见“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与陇西绿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

[30]该案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013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唐某兵与申请人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唐某兵发放了汽车分期按揭贷款4.6万元,期限为24个月,每个月等额还款1916元,以唐某兵所有的车牌号为RCZ7∗∗的英伦牌汽车作为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至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唐某兵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34504元。参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开发区支行与唐某兵、唐某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申担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31]该案为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汕头市美莱顺内衣城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编号为潮营业部农信(2011)高固借字第××××号《最高额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美莱顺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3000万元。汕头市港威化工有限公司为担保美莱顺公司依约履行上述《最高额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潮营业部农信(2011)高抵字第××××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其编号为潮南国用(2009)字第××××号、第××××、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前述土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为43464.52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编号为潮营业部农信(2011)高固借字第××××号《最高额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美莱顺公司发放了5笔借款合计13000万元。至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汕头市美莱顺内衣城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8500万元。参见“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汕头市港威化工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4)汕南法民一担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32]《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原则”条。

[33]参见廖永安:“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依据”,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34]张卫平等:《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0页。

[35]廖永安:“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载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6页。

[36][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37]马克思:“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1~292页。

[38]如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立法过程中,不少人常常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作为衡量我国立法的标准:西方有的,我们也应当有,否则就是不健全;西方没有的,我们也不应有,否则就是不规范;西方是此种状态,我们就不应是彼种状态,否则就是不完善。参见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39]在收费种类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收取申请费,而非案件受理费。其主要原因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没有民事权益争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后,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申请费则是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特殊程序而应交纳的费用。案件受理费与申请费的区别是,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权益争议依法裁判而交纳的费用,而申请费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民事权利的存在与否予以确认或者实现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而交纳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有非讼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可能只是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因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收费种类应为申请费。

[40]参见李林启:“按件抑或按数额: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交纳标准考察”,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41]廖永安:“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依据”,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42]李林启:“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之规定”,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43]参见李木贵:《民事诉讼法》(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58页。

[44]清末法制改革中就有类似的做法,法部奏定的《通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将“讼费列有专条”,并规定外省可以正常标准为基础,“斟酌增减,不得过原额十分之五”。参见廖永安等:《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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