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确定当事人诉讼费用交纳义务的唯一依据。基于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消耗的司法资源应由当事人补偿、通过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对违法者进行惩罚、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有效调节诉讼案件数量等原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条第1款将交纳诉讼费用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加以规定。但是,并非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案件性质、审理程序等的不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几类案件,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3]之所以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是因为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不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主要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等,从而体现出与普通诉讼程序所不同的价值追求和立法精神,具有程序上的独立性和适用上的特殊性。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诉讼费用制度的诸多功能难以发挥,诉讼费用制度的诸多原则难以贯彻。
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关于实现担保物权公力救济存在的问题,与时俱进,在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上有了重大突破与飞跃,即在审判程序编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第七节),用第196条、第197条两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征与非讼案件的特征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是对以何种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存在不同看法,难以协商一致,在债权的存在、担保物权的存在及实现等实质权利义务关系上没有争议,反之,在尽快实现担保物权这一问题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甚至具有某种一致性,这既是申请人的诉求,也符合被申请人的利益。[14]因而,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www.xing528.com)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用,而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因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不交纳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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