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费用制度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诉讼理念、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控制能力以及司法功能和地位的反映。[1]诉讼费用问题看起来比较简单,但与诉讼者的利益关系甚密,关系到司法制度的根本。[2]诉讼费用制度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广大民众诉讼观念的形成及转变,直接影响诉讼当事人诉权保护和实现的程度,直接制约各种诉讼程序功能的充分发挥及各类诉讼程序机制的协调运作,直接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廉洁。[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否需要交纳及如何交纳申请费用,《民事诉讼法》缺乏明确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4]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中,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制定时,特别程序中还没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因此,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的交纳是否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存在争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交纳标准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有观点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不收取申请费用,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不收取申请费;[5]也有观点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收取申请费,具体标准参照督促程序支付令案件的收费标准;[6]还有观点认为,按照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收费,法院裁定准予申请的,不收费;裁定驳回申请的,收取50元或100元。[7]《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交纳申请费用,[8]但对于如何交纳,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要么缺乏明确的规定,要么作出相互矛盾的规定,这导致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在收费上“各自为战”,司法实践中申请费用的收取乱象繁生。[9]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申请费用实际收取的标准不一,导致具体案件中申请人费用支出上差异悬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交纳上的混乱状态,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有损司法权威,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基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收取的混乱状态,本章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2295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收费状况的实证分析,探寻确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交纳标准的基本原则,明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申请费用的交纳标准,以期对合理有效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切身权益,有效保障申请人诉权的充分实现,遏制申请人非理性诉讼乃至恶意诉讼,树立司法的权威及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所裨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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