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但只有第196条、第197条两个条文,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在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撤诉问题时,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突出了对《民事诉讼法》新增及修改重要制度的落实。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十多条内容,从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受理审查、处理结果等方面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规范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其操作性,为法官裁判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提供了依据。本部分将382个样本案例的裁定时间以“2015年2月4日”为节点进行划分,意在界定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法律规定是否完善。同时,将裁定时间和撤诉理由、裁判结果三者设定为变量,并进行赋值处理,用SPSS软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探求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后,实现担保物权的撤诉案件的情况是否有所变化。
从撤诉理由是否载明与裁定时间数量关系上来看,根据样本案件裁判文书中是否载明关于申请人的撤诉理由,将382件样本案件分为“未载明”和“已载明”两种情况,其中未载明撤诉理由的案件共有290例,“2015年2月4日前”的案件有108件,“2015年2月4日及以后”的案件为182件;已载明撤诉理由的案件共有92件,“2015年2月4日前”的案件有46件,“2015年2月4日及以后”的案件亦为46件,可见,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实现担保物权撤诉案件是否载明撤诉理由影响不大,特别对载明撤诉理由的影响更是不显著(详见表8-9)。
表8-9 实现担保物权撤诉案件中撤诉理由是否载明与裁定时间数量关系表
从裁判结果与裁定时间关系上来看,“2015年2月4日前”的案件有154件,其中准许撤诉的有143件,按撤诉处理的有5件,终结审理或者终结程序的有6件;“2015年2月4日及以后”的案件有228件,其中准许撤诉的有207件,按撤诉处理的有16件,终结审理或者终结程序的有5件。从数量上看,“2015年2月4日及以后”的案件总体有所增加(详见表8-10)。也就是说,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实现担保物权撤诉案件的数量较之前的案件数量总和要多,推测其增长原因,一方面是司法解释发布之后,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定对于解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发展,实现担保物权的现实需求量也在不断增长。社会环境以及现实需求的影响,加之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增长均是正向促进的。但是从数量关系上,无法看出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否会影响撤诉案件的裁判结果以及撤诉理由,这就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
表8-10 实现担保物权撤诉案件中裁判结果与裁定时间案件数量关系表(www.xing528.com)
运用SPSS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得出表8-11卡方检验表。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裁判结果与裁定时间的关系中,sig=0.188>α=0.05,即认为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上,裁判结果与裁定时间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相关,说明法律法规的完善并没有对裁判结果产生显著影响。撤诉理由与裁定时间的关系中,sig=0.294>α=0.05,即认为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上,撤诉理由与裁定时间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的关系,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撤诉理由并未产生显著影响。
表8-11 实现担保物权撤诉案件裁定时间与裁判结果、撤诉理由关系卡方检验表
可见,2015年2月4日《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之后,对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虽然有所完善,但是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撤诉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撤诉问题依然是主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原则性规定,通过对裁定时间与裁判结果、撤诉理由的显著性检验分析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未真正触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撤诉制度的实质问题,在撤诉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并未产生显著影响,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撤诉问题的相关立法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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