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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撤诉案件申请费用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取申请费用的撤诉案件中,法院主要是以“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其分别占比为34.29%、15.44%、1.57%、0.2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以“案件受理费”为名义收取费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这种现象却常有发生。

实现担保物权撤诉案件申请费用的优化方案

我国民事审判中,《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交纳申请费用,[30]撤诉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主要规定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31]第34条。[32]在382个样本案例中,未收费的案件37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9.69%;未载明是否收费的案件156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40.83%;收取费用的案件189件,占样本案件总数的49.48%(见表8-7)。收取申请费用的撤诉案件中,法院主要是以“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其分别占比为34.29%、15.44%、1.57%、0.26%。关于收取费用的多少问题,笔者将未载明是否收取费用的按照收取费用为0元计数,经过统计分析发现,诉讼费用多集中在150元以下,总计占比约84.8%。

表8-7 撤诉案件是否收取受理费用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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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判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关系上,准许撤诉的案件中,未收费的有162个,收费案件有188个,其中以“案件受理费”名义收费的案件为130个,占绝大多数;按撤诉处理的21个案件中,未收费的有20个,收费案件有1个;终结审理案件均未收费(详见表8-8)。由此可以看出,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撤诉时,有一大部分案件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以“案件受理费”为名义收取费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这种现象却常有发生。

表8-8 收费情况和裁判结果的关系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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