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案件的范围作了限制,是基于各类案件自身的特征。如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所以,这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因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无须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当面对质,也不能适用调解。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讼程序,其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案件无明确相对人,不适用调解。婚姻、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至,涉及当事人的配偶、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赡养、扶养、抚养等义务。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多属强制性规范,所以,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适用调解。
然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虽然属于特别程序,却与涉及人身权利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案件及体现国家意志的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不同,其处理的仅仅是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虽然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但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按照诉讼及非讼法理,与申请人直接对应的主体即是被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对担保物权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相对应、质权人与出质人相对应、留置权人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相对应,因此,担保物权人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时,抵押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是被申请人。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亦可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规定,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相对应、质权人与出质人相对应、留置权人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相对应,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应作为被申请人。因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确认调解制度是完全可行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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