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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调解统一两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多为企业,担保物的拍卖、变卖涉及企业的生产。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适用调解,能够更好地对不同的价值进行衡量、选择、对比,统筹兼顾不同的利益,切实做到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调解统一两效

著名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指出:“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16]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审理新类型民事案件时要讲求社会效果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政策逐渐完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一司法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提出到内容不断扩充、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阀和助推器,担保作为融通资金、活跃资本市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许多国家进行了担保法律制度改革,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国家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在内的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都相继制定了担保交易示范法和立法指南,旨在帮助其成员国制定简便高效的现代担保交易法律机制。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增长,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国内外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经济上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扩大可供担保财产的范围,简化担保设立程序,建立高效、低成本的担保物权实现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不但要注重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虽然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诉讼中法官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举例来说,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钦州市某冰厂、第三人杨某某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以其厂内的主要设备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设立有效,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其请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遂依照《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钦州市某冰厂用于借款抵押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8]此案中,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的裁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了法律的效果。但不一定能够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为每个案件背后都有多种利益冲突,存在不同的价值判断和利益选择。就上述案例来说,从法院的裁定书上可以看到,抵押物是钦州市某冰厂的几乎所有主要设备,法院裁定对其进行拍卖、变卖,更好地使信贷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降低了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不良贷款的比率,促进了金融创新,保障了金融安全。但是,钦州市某冰厂主要设备被拍卖、变卖后,其生产如何进行,企业的工人如何进行,法院并没有考虑。法官严格适用法律就使当事人丧失了寻求其他解决方案的机会,也就阻断了通向更好结果的通道。许多有复杂利益关系的纠纷尽管获得了裁判,但问题并没有真正完全解决。而调解具有灵活性及良好的信息交流氛围,允许考虑各种可能的方案,并没有外在规范的限制,鼓励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各方提出创造性的建议,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先前完全没有想到的方案可能在调解中出现,找到一个双赢的处理结果,皆大欢喜地解决纠纷。因此,要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不能机械适用法律,不能脱离社会和民众的期待,不能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特别是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多为企业,担保物的拍卖、变卖涉及企业的生产。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适用调解,能够更好地对不同的价值进行衡量、选择、对比,统筹兼顾不同的利益,切实做到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同时,也有利于现代化的融资担保系统的不断完善,释放出没有得到利用的大量资本,给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便利,使资金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顺畅的途径流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促进资金融通发展,解决目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www.xing528.com)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也有不少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如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萧先生夫妇)和被申请人(陈先生夫妇)就均为自然人。[19]在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一般双方是有一定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调解,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为根植于传统的人情世故能够给人提供安宁和生活乐趣,当事人通常都有对良好人际关系的渴求,不伤和气,互给面子,和气生财,化干戈为玉帛,杯酒泯恩仇,化敌为友,这些古训典故都是很好的证明,而调解可以使纠纷当事人有机会享受到人情事理带来的好处,无论是面子、被尊重、和谐关系、人情、避免未来的报复等方面,都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之市场经济社会中,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带给人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效益,还可以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获得援手。“关系就是生产力”的说法深入人心,特别是在商界,圈内人的关系希望能够维系长久,维持长久关系意味着进一步的合作,也意味着更多的商业机会。对于那些距离较近或存在着长期业务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裁判的结果可能给他们的生产或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迫使他们付出更大的代价去谋求新的商业关系,而调解不但要解决矛盾纠纷,更强调未来的良好关系,更有利于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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