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实现,从担保物权实现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相关立法一直追求高效、快速、低成本的权利实现途径及方式。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在高效、快速、低成本实现担保物权中具有明显的优势,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立法目的,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立法目的的客观要求。
首先,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调解具有便捷性、灵活性。确保债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设立的最重要的目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可以运用各种社会规范、公序良俗、行业标准等作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具有很强的便捷性和灵活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担保物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其次,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调解的成本低。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在程序设计时强调纠纷的特性,考虑到了担保物权实现中多方面的因素,采用了综合的个别化原理,即既有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则,又有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设计的特别程序,但还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等,有的还要缴纳申请费,[15]与法官、律师、对方当事人等案件相关方交涉,这些都是需要成本的。且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物的,当事人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应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另外还可能产生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而调解如果运用得当,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可以明显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个人和社会都节约大量成本:在收取申请费的地方,调解可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而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对撤诉和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当事人节省了一半的诉讼费用。调解程序简单,可以帮助当事人节省支出,调解不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显得更加灵活,由于调解简化、省略了很多诉讼程序,当事人就不必再一一完成所有的程序,需要完成的程序少了,自然可以节省不少成本;调解有利于执行,当事人一般不会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产生抵触,大部分人会积极、主动地履行协议,因而权利人可以省去申请执行而必须支出的费用,法院也可以节省不少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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